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巴双方签署的关于巴西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公告所指牛黄,特指源自巴西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内形成的干燥胆结石。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 溯源与疫病控制
供体牛须在巴西官方监管下的农场出生、饲养并屠宰,且具备有效追溯体系。来源农场在屠宰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炭疽、口蹄疫;前 6 个月内未因其他应申报牛病受检疫限制。2. 疫苗与临床检验
供体牛屠宰前至少 14 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宰前宰后检验须无结核病、布鲁氏菌病临床症状或病理变化。若某批次检出上述疾病,同批次及同农场牛黄均禁止对华出口。3. 饲料与残留监控
供体牛从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饲料(特定豁免除外),未使用中巴禁用的兽药和添加剂。产品需纳入巴西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残留量符合两国最高限量标准。四、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须经巴西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经营,持续符合中巴安全卫生规定。企业须为已获中方批准的输华牛肉出口企业,并由巴方推荐完成注册登记。此外,企业必须配备低温干燥设施、温度控制设备,以及遮光、干燥、卫生的成品储存场所。五、生产加工要求
1. 屠宰与采集规范
屠宰过程禁止使用向脑腔注射压缩空气击昏或脊髓穿刺法。采集牛黄须采用安全卫生方式,严防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及回肠末端污染。2. 清理与干燥工艺
采集后的牛黄需用干净纱布或吸水纸去除表面胆汁、血液等杂质,严禁水洗或化学处理,清理工作须在独立区域完成。加工过程需有效脱水并避免高温损伤,干燥环境须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产品须使用干净、卫生的全新材料包装,同一生产日期产品应有独立标识。外包装须标明产品名称、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以及官方注册的屠宰场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编号。储运过程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途中严禁拆换包装。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巴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完全符合双边议定书要求。八、进境检疫要求
1. 证单核查
中国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情况、企业注册登记资质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2. 货物检查与处置
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退运、销毁等处置。2026 年 9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