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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因偷税被摘牌,追回“减免税+滞纳金”400万元

高企因偷税被摘牌,追回“减免税+滞纳金”400万元 合规boss王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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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为偷税高企资格被摘牌,然后被追回减免的所得税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故事:(2018)京01行终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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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心目中的完美税率是多少?

问一个问题:“你觉得现在收入够用吗?”
对于这个问题,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还是中产,答案几乎都是一样的——不够用。
那问第二个问题:“如果你觉得不够用,那多少收入就够用了呢?”
有趣的是,不管是年薪一万的十万的还是年薪百万的,给出的答案都差不多是他现在收入的两倍。
不信你问问自己?
这个内容我曾经在幸福感从哪里来?里面提到过。之所以想起这两个问题,是因为在税收领域也存在着一个类似的“固定答案”。
请问:如果你收入很高,你心目中的完美税率是多少?
——10%。
不管是公司高管,还是企业老板,很多人心目中的完美税率就是“10%”。而作为老板,他想的是“公司+个人”总计只交10%。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很多老板就会想办法。
而其中办法之一就是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一旦申请“高企”以后,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就15%了吗?可是显然还不够,所以很多企业即便获得高新资格,他还是会偷税。
分享一个因为偷税高企资格被摘牌,然后被追回减免的所得税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故事(2018)京01行终80号

(二)案例背景:A公司的“安逸”时光

2011年10月11日,A公司拿到高新证书,有效期三年。
2014年10月30日续证,有效期三年。
拿了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A公司就这么安逸地享受了2013、2014、2015三年的减税优惠。
所有税收优惠本质是一种"附条件"的优惠,一旦条件不成就,就会有补税风险。

(三)遭遇稽查➔高新资格被取消

2015年A公司遭遇稽查,于6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2013年度偷税、虚开发票。A公司正常缴纳补税+罚款+滞纳金。
可是事情还没完。因为A公司本身还是高新技术企业呢。A公司因为偷税问题给高新资格认定带来了连锁反应。
什么意思?
按当时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高新企业有偷、骗税行为的,取消高新资格
于是2017年2月4日,北京市科委等四部门出了京科发〔2017〕21号公告:取消A公司2013年-2015年高新资格。
那你A公司享受高新优惠税率的条件没了。这个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是就得退回来啊?

(四)最终清算:追缴已减免税款

就在取消高新资格的当月月底,2017年2月28日,第十税务所做出了6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十国税通〔2017〕69号),限A公司2017年3月9日前补缴已减免所得税。
依据是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下要补的税可就多了。于是A公司缴纳税款、滞纳金后,提起行政复议,它的辩驳主要有两点:
  • 第一,税款追征期只有3年,2013-2015年的减免税款,2017年要求补缴,至少2013年的已经过期。
  • 第二,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2016年就废止了,应套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新法删了"偷骗税取消资格"条款,应该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该取消我的高新资格。
关于第一点,法院认为:
根据2016年修订前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这里只写"条件变化应追缴",没设期限。没写期限 就等于能无限期追缴。
关于第二点,法院认为:
对于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行为发生时的规则。既然偷税在2013年,那就应该套用当时就规定172号文,而不是2016年才生效的32号文件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补缴税款共计 4,057,982.14元,其中追回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3,060,782.68元、滞纳金 997,199.46元。
所有规避税法框架的捷径,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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