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主管税务机关近期发现,辖区内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A 公司)2025 年第四季度、2026 年第一季度申报的不含税收入均明显低于平台报送收入,存在未足额申报应税收入的风险。对此,A 公司向税务机关解释:A 公司与贸易商 B 签订了委托代销协议,通过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店代销 B 的商品。消费者在 A 公司的网店下单后,A 公司将订单信息发给 B,B 再发货给消费者。消费者通过平台付款至 A 公司账户,A 公司根据与 B 签订的销售协议定期对账,扣除代销费用后将余款打给 B。开具发票、退换货均由 B 负责。平台报送收入高于 A 公司申报收入的原因是,平台报送的是商品销售收入及代销手续费收入,而 A 公司申报的是代销手续费收入。A 公司还以“自身没有仓库、未经手货物、网店销售页面明确相关货物属于代销”为证,强调其经营模式为代销,赚取的是代销佣金收入。A 公司业务负责人罗某表示,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所称的销售额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A 公司为委托方 B 代收的货款不应作为 A 公司的营业收入。为表明 A 公司代销业务的正当性,罗某说出一个出乎核查人员意料的信息:A 公司是由某高新区与甲科技机构合作引进的企业,其注册、代理记账业务均由甲代办,一同引进的多家公司均采用这种代销模式,业务负责人均为罗某。至此,税务机关对 A 公司的经营行为有了更多疑问。辨析:
这是利用代销形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经进一步核查,税务机关认为,A 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属于代销服务,其实质是销售商品。税务机关分析:电商常规的销售模式是购销,即供应商将商品卖给网店,由网店卖给消费者。购销模式下,商品所有权和销售风险均转移给网店。近年来不少电商采取委托代销模式,该模式除了视同买断(约定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商品售价,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的情形外,主要是收取代销佣金。这种模式下,供应商与运营平台或网店签署委托代销协议,委托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运营平台或网店收到订单后通知供应商向消费者发货,在销售完成后赚取佣金。其特征是,货权不转移给运营平台或网店,定价、开发票和售后均由供应商负责。本案中,从形式上看,A 公司与委托方 B 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销协议,双方的业务往来也呈现出委托代销的特征,但税务机关深入核查发现,A 公司存在“假代销”的操作。调查证据表明,A 公司实际上是通过“包装”出来的代销形式偷逃税款。其实际控制人用本人、家人及员工身份证批量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开设多家经营范围、售卖商品高度一致的线上店铺。这些店铺共用同一个虚拟产业园地址或实体仓库,共用同一批客服、运营和发货人员,资金最终归集到同一个账户。通过所操控的多家店铺,A 公司实际控制人拆分其整体营业收入,把单店月销售额控制在 10 万元以下,以享受免税政策。有的个体工商户成立后未进行税务登记,有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后在一年内就注销。其间,A 公司还利用支付分账结算工具,通过虚拟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处理货款,隐匿收入。可见,A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操控多家店铺,自己进货自己卖,实施的是包装出来的假代销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提升运营效率,而是利用代销模式和支付分账工具偷逃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依法认定 A 公司的经营行为为购销,企业应按照平台报送的销售数据,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的 13% 税率,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并补缴滞纳金。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