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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重构!7连发房地产新规解读

历史性重构!7连发房地产新规解读 e好融
2026-09-06
6
解读目标法规:171 号文、金规〔2026〕4—8 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前言:8 月 28 日监管部门连发八部法规,彻底重构房地产融资规则体系。核心变化在于融资框架从“房企主体视角”转向“项目核心视角”,新增主办银行制度,明确项目资本金须全额到位方可发放贷款,并实施全流程账户资金流管控。信托业务迎来更严格的规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调整为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销售模式分为现房和期房两种方案。

本文将从商品住房、个人住房、商业地产、城市更新及房地产信托等多维度,结合项目公司、现金流、账户管理、用途核验、抵押登记、销售交付及存续期风险等视角,对七份关键文件进行整体解读。

注:解读主要涉及的法规清单如下:

序号

法规名称

文号

1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金规〔2026〕4 号

2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

建房规〔2026〕3 号

3

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银发〔2026〕171 号

4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金规〔2026〕5 号

5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金规〔2026〕8 号

6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35 号

7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令2009 年第 2 号

8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1 号令

9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4〕26 号

10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发〔2022〕254 号)



一、七份文件共同搭建“销售制度 + 银行信贷 + 信托 + 项目融资与资产盘活 + 城市更新”的项目化房地产新模式

其中 3 号文补全了商品住房销售制度一端,规范预售条件与购房资金监管,有序推行现房销售,并建立项目公司、主办银行和“交房即交证”的衔接机制。171 号文及 4 至 7 号办法搭建了银行信贷体系,8 号办法规范房地产信托,项目融资与资产盘活意见则覆盖股权、债券、ABS、REITs 和私募基金。七份文件共同覆盖了项目从开发、销售到运营和风险处置的全周期。

其共同特征是管理重心从房企主体转向具体项目。销售方式、建设阶段、项目账户和交付状态将直接影响融资产品的准入、期限、支付和回收;各类资金虽法律属性不同,但均要求项目合规、用途可验证、风险隔离和持续信息管理。

二、3 号文:销售准入、资金监管和交付办证与项目融资

3 号文要求预售单体必须封顶,规定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同时对现房销售、定金监管和“交房即交证”作出安排。171 号及 4、5 号办法分别衔接开发贷覆盖建设、个人按揭后移和项目资金账户管理。销售方式和项目阶段直接决定开发贷期限、按揭放款时点以及资金进入的账户类型。

业务执行不能将销售审批与信贷审批割裂。应将销售准入、签约与回款三个节点分开管理作为流程设计线索;但预售条件、账户归集、放款和办证的具体结论,仍需分别依据 3 号文、171 号、4 号和 5 号办法执行。

三、4 号文项目资本金重大变化:全额先到位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4 号,以下简称 4 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已全额到位、项目建设进度达到要求、抵质押物已办理登记等。

《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银发〔2026〕171 号,以下简称 171 号文)第十一条进一步强调:"项目资本金应先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全额到位,并与房地产开发贷款配套投入项目建设"。

4 号办法和 171 号文将资本金实缴到位写入项目条件,并把资本金全额到位列为提款前提;171 号文更进一步要求资本金必须先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全额到位并配套投入建设。

这与过去固定资产贷款按同比例配比、资本金分批到位的实践形成明显区别。银行不仅需查验验资凭证,还要核验资金的非债务性、持续留存、实际投入和后续回流情况。

此前项目资本金仅要求按比例到位。例如信贷审批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35%,若项目总投资 10 亿元,资本金需 3.5 亿元,贷款 6.5 亿元。但在旧规下,资本金可分批到位,如到位 1.75 亿元时即可匹配 3.25 亿元贷款。

项目资本金按比例到位的源头来自《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 号)第七条:"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这是"按比例分批到位"表述的原始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 年第 2 号,已失效)第二十八条曾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现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也继承了这一思路: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规〔2026〕8 号)将于 202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届时将进一步明确"项目资本金实缴到位"的要求,并细化禁止以股东借款、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降低资本金标准的行为。金融机构应提前关注并调整合规策略。

资本金全额先到位将部分融资风险前移至项目公司和股东。开发企业的拿地、开工和推盘节奏将更依赖真实自有资金。

四、主办银行同时连接销售监管、开发贷款、商业地产和房地产信托,但账户不能混同

3 号文要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现房销售定金监管账户开在项目主办银行;4 号和 6 号办法要求每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可由单家贷款行或银团牵头行承担。8 号办法进一步要求房地产信托资金进入项目主办银行专门账户,且主办银行与信托财产专户托管银行为同一法人银行。

把账户集中在同一主办银行,旨在形成项目资金全景,而非允许相互调剂。预售监管资金、定金、开发贷、自有资金、商业地产运营收入和信托财产各有用途、解除条件与权利边界;主办银行应分别设置支付规则、监测异常流向,避免扣划购房资金偿还其他融资。

主办银行制度

项目制主办银行制度是此前机制的直接升级。2024 年 11 月相关文件首次在"白名单"机制中引入主办银行概念,要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向主办银行集中,但这些文件中的"主办银行"主要指开发贷款的主要承贷银行,尚未形成完整的项目资金封闭管理制度。

本次主办银行制度核心是全方位、全链条的资金监管,且不局限于特殊类型贷款。按照项目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实行双向选择。

账户管理从之前的"多账户分散监管"升级为"主办银行单一归集";管理目标从"防止贷款挪用"转向"保障项目建成交付"。

主办银行属于项目级制度:项目公司与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只确定一家,可由单家贷款行或银团牵头行承担。主办银行不只发放贷款,还牵头账户管理、资金监控、信息共享和异常处置。

主办银行从主要承贷行升级为项目级资金枢纽后,银行与开发企业的合作方式将更加项目化。银行的竞争重点从单纯争取授信额度,转向账户管理、银团协调、资金监控和异常处置能力。

五、不同产品的地域规则不一致:商品住房和商业地产贷款限本城市,信托异地业务走强化管理

4 号办法规定商品住房开发贷只能用于本城市,6 号办法也禁止商业地产贷款跨城市发放,此处城市均指地级及以上城市。171 号文基础规则未写地域限制,但其他细则具体执行为准。

商品住房开发贷只能用于本城市项目,办法把城市定义为地级及以上城市。业务上要分开判断:一是能否跨市,二是项目是否属于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

对城农商行和覆盖范围有限的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机构授权和资金支付地要分别留痕;县域项目适用性不能仅凭“在本市下辖”作肯定结论。

城农商行还要将项目所在地、分支机构服务半径和资金实际支付地分别留痕,遇到县域项目应先取得明确适用依据。

8 号信托办法没有绝对禁止异地房地产项目,而是要求提高尽调标准、建立驻点、增加查访频率,并禁止把立项、风险审查和投资决策核心权限下放异地部门。考虑到信托项目本身就是全国放款特征,分支机构本来就很少,所以采取了差异化的态度。

六、商品住房开发贷从获批额度转为合同、提款、实物进度和销售回款的完整闭环

4 号办法要求合同明确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承诺、还款和风险处置;提款至少满足资本金全额到位、建设进度和抵押登记;贷款受托支付且放款进度与实物进度匹配;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后,销售回款优先偿还本项目贷款。

3 号文同时要求购房首付和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销售回款优先还贷必须服从购房资金监管和解除条件。

银行因此要把开发贷提款、工程进度、销售签约、按揭回款和账户监管放在一张项目现金流表中。白名单和最长 7 年期限只提供支持框架,不是一次性放款依据;案例中的“未按工程进度”、资金回流和跨项目使用,要求银行把监理、合同、发票、交易对象和账户流水组成提款证据链。

七、资金流意义上现房和期房趋同

简而言之,期房基本失去其传统融资的意义。这是本次8 份房地产文件最核心的变化,整个底层融资逻辑发生变革。

主办银行制度结合《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 号),其实最核心是锁死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回款和融资功能。

即便是期房,在主办银行制度下,不论是购房人的资金还是贷款资金,在还清贷款前项目资金都是被锁死。

结合建房规〔2026〕3 号的现房、预售和监管账户安排,期房按揭贷款也必须是竣工后,而非封顶后。这样有明显的时间差,虽然可以封顶后开始预售,但是从封顶到竣工这段时间买房人不能申请按揭贷款。

开发贷款还款日期也是原则上项目竣工备案后。

这就导致实质上期房和现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现金流没有太大差异,唯一差异是提前锁定客户的时间点不同。未来不论是现房还是期房预售估计可能有部分定金形式,这样能起到锁定客户作用也无需等到按揭贷款时间点。

整个房地产融资的顺序

分别按照土地款、建设期、预售阶段(封顶)、按揭阶段(竣工备案)四个阶段做了严格的融资规范和安排。

八、5 号办法把个人住房贷款偿债能力落到 50%/60%,同时封堵贷款资金充首付

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仍跟随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的宏观政策,银行可在下限上根据地区、项目和客户风险提高比例。5 号办法明确已付定金可以计入首付,但发现贷款资金支付首付时必须停止发放。预售项目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还应按 3 号文全额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不能绕道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账户。

偿债比不再停留在 171 号文原则:月房贷支出收入比控制在 50% 以内,月所有债务支出收入比控制在 60% 以内;配偶收入计入时债务也要计入,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债务一并计算。40 年期限不能用来绕开这两道上限。

九、40 年是总期限上限,展期累计受原期限一半和总期限 40 年双重约束

171 号和 5 号办法允许个人住房贷款最长 40 年,具体期限仍由借贷双方根据客户风险协商。5 号办法进一步规定,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期限与展期合计不得超过 40 年,并应按实质风险分类。

银行需要在首贷、展期和合同变更三个环节共同控制年龄、收入、退休后现金流、抵押期限和累计利息。客户阶段性困难可以协商调整,但不形成自动展期或本金减免。

十、销售与按揭存在两套过渡标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必须分别判断

销售制度和按揭制度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标志。3 号文规定,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售项目,预售条件和资金监管按原有政策执行;5 号办法则以施行前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决定个人住房贷款放款条件能否按原规则。两个许可证不能互相替代,贷款合同签订日也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银行应在楼盘主数据中同时保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日期、销售方式和适用版本。已规划未预售、已预售未放款等项目必须分别判断,不能把某一过渡例外扩张为新项目继续“封顶放款”。


十一、个人住房贷款的真实性控制与销售登记衔接同时加强:面谈、估值、抵押和交房办证形成闭环

5 号办法要求预售放款前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现房和再交易住房放款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价值取成交价与评估价孰低;审批前至少面谈一次并当面签订借款和担保文件。3 号文又要求现房销售备案、房地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抵押查封等交易限制,现房销售前一般完成首次登记,并推动交付时同步办证。

银行调查不只核验客户收入、债务和真实意思,还要核对项目销售状态、首次登记、交易限制和抵押办理路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和利益冲突管理,数字化调查、中介材料和外部评估只能辅助,不能替代贷款人的独立判断。

十二、商业地产贷款由单一购房规则升级为开发、购买、运营三阶段统一办法

6 号办法以项目销售、出租和经营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对商业地产开发、购买和经营性物业贷款分别设章,同时用项目独立核算、主办银行、专门账户、收入全归集、集中度、压力测试和全资产抵押贯穿全流程。

商业地产开发和全部商业地产贷款均限本城市;开发期限原则不超过 7 年,购买期限一般 10 年、最长 15 年,经营性物业一般 10 年、最长 15 年且早于权证到期至少 5 年。


十三、商业地产购买贷款可以承担项目债务清偿功能,但必须受托支付并优先偿还原开发贷或信托

商业地产购买标的须权属清晰、已竣工备案、估值合理且还款来源可靠,首付必须由借款人自有资金足额支付。项目存在未结清开发贷款或信托融资时,购买贷款资金应受托支付至指定账户,优先偿还该项目存量融资。

这不是对一般集团债务的置换授权。银行需要核对项目债务、支付账户、清偿金额、解押和交易交割,确保购买款真正降低标的项目杠杆。


十四、6 号办法明确收紧经营性物业贷一般用途,阶段性偿还集团地产债务不能直接沿用

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承贷物业运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领域;项目必须已竣工备案、办证并投入运营。期限、权证剩余期限和 70% 估值比例形成三道额度期限约束。

2024 年文章讨论的阶段性偿还房企及集团存量地产贷款和债券用途,没有在 6 号办法中作为一般授权延续。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仅凭旧文章扩大用途。


十五、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必须依赖经营现金流,而不是项目入库、财政承诺或未来土地收益

7 号办法要求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和项目库、具备整体性、明确实施主体,并有足够经营性收入覆盖本息。贷款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接受政府隐性增信,也不得使用无收益公益资产或不合规产权资产抵押。

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出让金、净地供应前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或财政应保障事项。项目资本金、贷款、支付、项目收入和偿还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入库只说明政策和程序基础,不证明商业可持续。


十六、3 号文与 8 号办法共同划清购房资金、信托资金和项目主办银行的回收边界

3 号文规定预售首付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进入资金监管账户,现房销售定金进入独立的定金监管账户;8 号办法要求房地产非标信托以项目公司为融资和用款主体,信托资金通过主办银行专门账户按进度受托支付。销售资金、信托资金和开发贷款可在同一项目中集中观察,但法律属性和用途必须分开。

信托公司与项目公司可按开发进度和销售回款安排资金回收,但不得使用尚未解除监管的购房资金或定金。项目现金流紧张时,主办银行不能直接从预售或定金监管账户扣还信托,也不能先向集团支付再回流项目;应核验监管解除、合同顺位和项目资金来源。


十七、项目融资与资产盘活融资也全面项目化,股票债券 ABS 和 REITs 均强化项目准入与募集资金穿透

项目融资与资产盘活意见支持上市房企再融资和并购、房企发行公司债和不动产 ABS、租赁住房与城市更新 REITs 以及不动产私募基金。支持不以放松监管为代价:再融资和债券关注募投项目合规与资金需求,ABS 关注基础资产权属和现金流,REITs 关注手续、运营和持续经营。

募集资金和回收资金实行专户、用途和穿透监管,严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保荐、受托管理、ABS/REITs 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十八、项目资本金严格要求资金来源

《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二十二条规定:项目借贷资金、股东及关联方借款、“名股实债”等债务性资金和其他借款人非自有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此前,商业用房开发贷款领域并无专门针对项目资本金来源的、明确列举禁止性资金类型的法规条款。但通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资本金"足额到位"、来源"可靠性"的要求,以及金融监管中对"自有资金"原则的一贯坚持,项目借贷资金、股东及关联方借款、"名股实债"等债务性资金实际上已被排除在项目资本金之外,只是缺乏直接、明确的法规依据。

十九、商品住房项目与房企集团进一步隔离,贷款和销售资金不得回流母公司或关联企业

4 号办法不仅要求项目独立建账,还把项目与集团隔离写入借款人承诺。开发贷款和项目收入不得违规划拨至房企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股东不得抽回项目资本金,已售房屋及其土地也不得纳入新设抵押范围。

这使项目资金封闭管理从银行账户控制延伸到公司治理和合同责任。主办银行应监测关联交易、集团资金池、股东借款、分红及异常划转;一旦发现项目资金回流或已售资产被重复抵押,应及时停止提款、要求纠正并重新评估项目交付和债权安全。


二十、商品住房开发贷的风险管理形成监测、分类、处置、压力测试、审计和问责六层闭环

4 号办法把贷后管理从一般检查拆成连续责任。银行要监测借款人履约、股权结构、项目建设运营和担保变化,并按实质风险动态调整分类。对违约贷款,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同时建立行业预警并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治理层面还要求管理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内部审计,并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建立考核问责。银行不能只证明贷款发放时合规,还要证明风险变化被及时识别、分类和处置,第三方报告也不能替代内部判断。


二十一、非标房地产信托的流动性管理要前置到产品设计

非标信托期限、退出安排、投资者流动性和项目回款必须相互匹配。对于销售回款不确定、资产处置周期较长的项目,不能用短期开放安排承接长期房地产资产;产品说明、估值、信息披露和风险准备都要与实际退出路径一致。


二十二、信托机构准入和驻点要求会重排市场参与者

房地产信托办法提高展业机构评级、人员和内控要求,对异地项目强调尽调、驻点和查访频率。市场影响可能表现为信托公司减少低透明度、远距离和非标项目,开发企业获得信托资金时需要准备更完整的项目资料和持续信息。


二十三、项目交付成为融资监管的共同终点

预售管理办法要求交付后的权属登记协助,建房规 3 号文强化交房办证,开发贷和个人住房贷款规则则把竣工备案、项目还款和贷款发放联系起来。项目考核不能只看开工、销售和放款,还要看竣工、交付、登记和资金解付是否真正完成。

二十四、新增“网签”作为开发贷抵押范围排除项

4 号文第十三条:开发贷以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为基础抵押,可以追加股东担保、股权质押等增信。设立抵押时,应确保权属清晰,已办理预告登记或网签的房屋及其土地不得纳入。

网签不等于物权登记,但代表房屋已进入销售环节。银行应把网签查询、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和后续解押安排纳入担保审查,不能只依赖集团保证。

抵押审查要与销售台账、网签查询和预告登记信息联动,新增抵押前完成房屋状态筛查并保留查询时间和结果。

二十五、开发贷供给转向项目分层,优质项目融资可得性相对提高

主办银行、项目准入清单、资本金全额先到位和第一还款来源要求叠加后,开发贷供给不会简单消失,而会更多流向四证、资本金、现金流和交付计划清晰的项目。集团信用较强但项目条件不足的企业,融资可得性可能下降;项目质量较高、现金流可验证的企业,仍可能通过主办银行或银团获得更稳定的项目融资。

资金顺序重排,开发企业需要承受更长的前置资金周期

预售节点、按揭放款、开发贷还本、销售回款和资本金投入的时间关系被重新排列。开发企业应把土地、建设、封顶预售、竣工备案和还款安排放入同一现金流模型,不能把预计按揭或尚未解除监管的销售资金当作当前可用资金。项目 IRR、利息支出和股东资金回收时间都需要重新测算。

受托支付、实物进度、网签抵押排除、销售回款和压力测试共同构成持续管理要求。银行需要打通项目主数据、工程监理、合同发票、网签登记、支付对象和贷后检查记录;开发企业需要接受更频繁的资金核验和异常升级。执行成本会上升,但项目风险也会更早暴露。

二十六、制度影响:旧规关于房地产开发贷科目约束松动,改为项目制主导

笔者认为此前监管比较在意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的旧式限制本身不合理,新的监管思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非开发板块的真实融资需求留下市场化判断空间,当然肯定禁止房地产项目通过更换科目规避监管。

新的房地产融资体系核心是"项目中心、用途真实、封闭管理、风险可控"的市场化原则。

制度层面:房地产开发贷款被重新界定为房地产信贷产品体系中的一个细分品种,而非唯一合法科目;全周期、多品种、项目制成为新的制度特征。

实践层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经营性物业贷款、房地产并购贷款、房地产租赁经营贷款等多元化渠道满足非开发板块的真实融资需求。


二十七、集团担保的作用被重新放回增信位置

集团或股东担保仍可作为增信,但不能替代项目资本金、项目现金流、抵押登记和真实用途核验。对于经营困难或资产负债复杂的集团,金融机构应先判断单项目能否独立建设、运营和还款,再决定担保的补充价值。


二十八、融资期限需要和建设、销售或经营周期匹配

商品住房开发贷、现房项目、商业地产建设和经营贷款、城市更新贷款及信托产品期限各有规则。期限不能按产品上限机械套用,应与开工、封顶、竣工、销售、出租、运营和资产处置的实际周期相匹配,并保留压力情景下的还款来源。


二十九、房地产融资机构的竞争重点转向项目服务能力

主办银行制度要求账户管理、银团协调、信息共享和异常处置;城市更新贷款要求项目识别和运营现金流;信托办法要求持续尽调和投后管理。金融机构竞争不再只是授信额度和价格,还包括能否长期管理项目、识别异常并参与处置。


三十、市场分化可能通过融资可得性先表现出来

现房优先、预售资金监管、资本金先到位和信托准入提高,会使项目质量、现金流稳定性和治理能力更直接地影响融资条件。大型或现金流稳健企业可能更容易获得期限和账户服务,小型高杠杆项目的推盘、拿地和产品结构可能更谨慎。


三十一、居民端的还款压力与开发端的资金压力

预售住房按揭放款后移,可能减轻购房人建设期间“租房加还贷”的压力,但开发企业要承担更长的资金占用。银行评估个人贷款时要把项目竣工和资金监管状态纳入流程,企业则要把客户付款安排和项目现金流安排分开测算。

本文来源:法询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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