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口欧盟的机械产品制造商而言,一项重大法规变更即将落地。欧盟机械指令 2006/42/EC(MD)将于 2027 年 1 月 20 日正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新机械法规(EU)2023/1230(MR)。这意味着"CE-MD"将成为历史,"CE-MR"新规全面生效。
新法规自 2023 年 7 月 19 日生效,经过 42 个月过渡期后于 2027 年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工作已于 2025 年 7 月 20 日提前启动。
关键时间节点:
- 2027 年 1 月 20 日:旧指令 2006/42/EC 正式废止,新法规(EU)2023/1230 强制实施。
- 无并行过渡期:此后所有新投放欧盟市场的机械产品必须完全符合新法规要求。
指令升级为法规:法律效力本质变化
从“指令”(Directive)升级为“法规”(Regulation),其法律约束力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 指令:需各欧盟成员国转化为本国法律后方可生效,导致不同国家在执行尺度上存在差异。
- 法规:在欧盟层面直接生效,统一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具有更强的强制约束力。
监管范围扩大:新增“相关产品”概念
新法规在传统“机械”定义基础上,引入了“相关产品”(related products)新概念,明确将以下六类产品纳入监管:
- 可互换设备:安装于机械或拖拉机上以改变其功能的设备。
- 安全部件:涵盖物理部件及数字部件(含软件),用于履行安全功能。
- 起重附件:置于起重机械与负载之间用于固定的组件。
- 链条、绳索和织带:专为起重用途设计的吊装组件。
- 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用于自驱动机械与另一机械间传递动力的组件。
- 半成品机械:尚未构成完整机械、仅用于组装的组件。
网络安全要求首次入法
新法规附件 III 明确规定:若设备可能因网络攻击影响安全功能,必须在风险评估中予以体现。机械产品在投放市场后的10 年内须持续满足网络安全要求。
AI 系统风险评估 mandatory
针对采用自主控制、自学习算法或 AI 决策逻辑的设备,新法规要求必须分析其可预测性与失控风险。
重新定义“实质性修改”与生命周期
设备投放市场后若进行重大改造(包括物理或数字层面),可能被视为“新设备”,需重新进行符合性评估。这对从事自动化升级及产线改造的企业影响深远。
高风险设备分类调整
部分高风险设备被归入 Annex I Part A 类别,必须由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介入评估。以往依赖自我声明路径的企业需重新核实产品归类。
高风险机械重分类:六类产品须公告机构介入
新法规将原 Annex IV 拆分为Part A和Part B。其中,Part A 包含 6 类高风险机械,必须由公告机构强制参与评估,制造商不可再通过自我声明符合协调标准:
Part A 六类高风险机械清单
-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防护装置。
- 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装置。
- 车辆维修升降机。
- 便携式弹筒式固定装置和其他冲击机械。
- 新增:使用机器学习方法确保安全功能、具有完全或部分自适应行为的安全组件。
- 新增:使用机器学习方法、具有自适应行为的嵌入式系统(确保安全功能且未独立投放市场)。
第 5 类和第 6 类为新增高风险类别,主要针对应用机器学习/AI 技术的安全组件和系统。此类产品需通过欧盟型式检验或对基本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证。
对于 Part B 列出的其他高风险机械(如木工机械、压力机械等),制造商仍可通过内部生产控制结合协调标准进行自我声明。
新法规五大核心变化解读
1. 网络安全纳入强制要求
新法规聚焦于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网络风险。若控制系统(含通信功能)在异常条件下可能丧失安全功能,必须采取应对措施。例如,可通过以太网远程配置安全参数的工业机器人需进行网络安全分析;而仅上传日志且不影响安全功能的设备则无需额外分析。
2. AI 系统专项风险评估
当设备通过机器学习实现安全防护并可能修改安全策略时,须进行单独评估。针对具有自进化行为的系统,管控要求更为严格。
3. “实质性修改”触发重新评估
明确“实质性修改”概念:设备上市后的物理或数字改造(包括改变安全特性的软件更新)可能使其被视为“新设备”,从而触发重新符合性评估。
4. 高风险设备强制公告机构介入
Part A 类机械必须由公告机构评估。企业需自查产品是否落入此范畴,避免合规路径错误。
5. 安全集成原则全程贯穿
风险评估必须贯穿整个设计过程。技术文档需形成完整逻辑链:从危害识别到设计依据,图纸、计算、安全逻辑与防护措施理由须环环相扣。
企业应对建议
距离强制实施仅剩数月,建议企业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 确认产品范围:对照新法规定义,核实产品是否属于“机械”或“相关产品”,特别是涉及软件和 AI 功能的产品。
- 判定风险类别:确认产品是否归入 Annex I Part A,若是则须安排公告机构介入。
- 开展差距分析:对照新法规附件 III,评估现有技术文件的缺失项。
- 补充专项评估:重点补充网络安全与 AI 风险评估,判断通信功能是否影响安全控制系统。
- 落实欧盟授权代表:非欧盟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设立经济运营商(EO),最可行方案是委任欧盟授权代表(AR),否则面临产品禁售或扣留风险。
- 启动证书转换:建议在过渡期内同时持有新旧证书,旧证保障当前交付,新证确保未来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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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依据欧盟机械法规(EU)2023/1230 原文、欧盟官方指南及多家公告机构解读整理,具体执行以法规原文及公告机构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