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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股东股份代持被法院认定无效

IPO企业股东股份代持被法院认定无效 IPO合规智库
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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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917)公告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樊开曙、樊开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3 号)。经查,樊开曙作为合力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于 2015 年 2 月18 日与马绪飚签订协议,约定将樊开曙持有的 100 万股合力科技的股份按10 元每股转让给马绪飚。马绪飚按约定支付转让款 500 万元,由樊开曙代为持有对应合力科技原始股份50 万股。后经人民法院认定樊开曙、马绪飚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及代持关系,但该法律关系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上述代持股份事项直至2025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2017年上市以来至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期间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樊开曙作为合力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5 年至2025 年期间,历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樊开源作为合力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上述协议签订事项,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披露。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合力科技、樊开曙、樊开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公开资料,合力科技早在2017年12月4日上市。


对于公司股权代持,是否有效,司法实践处理原则大致如下:


1.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原则有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双方自愿签署、无违法情形,代持协议对内有效,只约束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2. 对拟IPO公司(辅导、申报、审核阶段)的股权代持

证监会监管要求:IPO申报前必须全部清理代持,解除代持,披露代持形成、解除过程,不允许带着代持申报IPO。

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大概率判决这类代持协议无效,理由:1、 IPO制度硬性要求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无代持,如实披露全部股东;2、明知公司要IPO/已经启动辅导、申报,仍然安排代持、准备向监管隐瞒真实股东,会破坏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共秩序,属于《民法典》153条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不管这家公司最后有没有成功上市,只要签代持时目的就是规避IPO股权清晰、信息披露要求,就可以判无效。

间接代持(通过合伙企业、拟IPO企业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东代持拟IPO股份),同样适用该裁判逻辑。

3、已经正式上市之后的上市公司股票代持

2024新《公司法》第140条: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司法主流: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一般认定无效,实际出资人不能请求把股票过户到自己名下,只能主张折价补偿、返还投资本金与资金占用利息,通常拿不到股票上市后的全部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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