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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预应力非合金钢丝和钢绞线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

欧盟对华预应力非合金钢丝和钢绞线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 海问关答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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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与关键时点

2026 年 9 月 1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启动公告(通报号 C/2026/4636),应欧盟行业协会 European Stress Information Service(ESIS)于 2026 年 6 月 1 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预应力非合金钢丝和钢绞线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本次调查期设定:倾销调查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损害调查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日落复审是“复审不另起炉灶”的典型场景:按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 11(2) 条,复审结论只会导致现行措施被终止或维持,而不会调整税率(税率调整须另循第 11(3) 条期中复审)。这一程序定位是理解本案论证走向的前提。

程序时间线(2008—2026)

  • 2026-09-01 第三次日落复审启动(通报 C/2026/4636);ESIS 于 2026-06-01 提交申请
  • 2025-12-08 发布措施届满公告(通报 C/2025/6532),预告现行措施于 2026-09-03 到期
  • 2021-09-02 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措施自 2021-09-03 起再维持五年
  • 2020-06-04 第二次日落复审启动
  • 2015-06-05 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现行税率条例 2015/865)
  • 2014-05-08 第一次日落复审启动
  • 2009-05-13 原审终裁,确立 46.2% 普遍反倾销税率
  • 2008-02-16 原审反倾销调查启动

二、涉案产品界定与海关归类

涉案产品为:非合金钢制的预应力/后张法钢丝及钢绞线——单股不超过 18 根丝、按重量计含碳量不低于 0.6%、最大横截面尺寸大于 3 毫米,用于混凝土增强、悬索桥及斜拉桥等工程结构。
归类边界的技术排除条款:7 股镀锌(而无其他涂层)钢绞线,若其中心钢丝直径与其余 6 股钢丝直径之差不超过 3%,不在现行措施及本次复审范围内。

表 1 涉案产品 CN 编码与 TARIC 细分

CN 编码

TARIC 编码

说明

ex 7217 10 90

7217 10 90 10

未镀覆或未涂层的非合金钢丝

ex 7217 20 90

7217 20 90 10

镀锌的非合金钢丝

ex 7312 10 61

7312 10 61 91

单股不超过18根丝、含碳≥0.6%的钢绞线

ex 7312 10 65

7312 10 65 91

同上(按直径细分)

ex 7312 10 69

7312 10 69 91

同上(按直径细分)

三、日落复审的法律构架

法律依据为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Regulation (EU) 2016/1036)第 11(2) 条:措施届满前,经充分证据证明措施到期将导致倾销和损害持续或复发,委员会可应欧盟产业申请或主动发起日落复审;第 11(6) 条规定复审结论为废止或维持现行措施,不产生税率调整效力。
复审须回答两个并行的“可能性”问题:(a)倾销是否可能持续或复发,与(b)损害是否可能持续或复发。审查重心都不是“当下是否在发生”,而是“若措施到期,未来是否可能发生”。

复审的两步证明结构

  1. 倾销的“可能性”审查——确认若措施失效,涉案国产品回到欧盟市场的价格是否可能构成倾销;因当下进口量往往已极低,审查需转向“以对第三国出口价为基准的重构测算”。
  2. 损害的“可能性”审查——确认涉案国是否存在足以回流冲击欧盟市场的未利用产能,以及对欧盟市场价格竞争力的吸引力(产能—价格—市场容量三重推断)。
  3. 因果链条——将“产能过剩+价格竞争力+市场报复风险”连接成“措施终止→进口回升→损害复发”的完整推断。

四、“显著扭曲”方法(第 2(6a) 条)与正常价值确定

针对中国等存在“显著扭曲”(significant distortions)的涉案国地位,若认定其国内价格与成本因政府干预而失真,欧盟拒绝以涉案国国内价格/成本确定正常价值,改采“以适当的代表第三国未扭曲价格或基准构造成本”的方法(《基本条例》第 2(6a) 条)。
在第二次日落复审(2020 年启动)中,申请人即以中国钢材市场存在严重扭曲为由,主张不应采用中国国内价格与成本确定正常价值,并援引欧盟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中国国家市场状况报告》及中国钢铁产业“五年规划扶持”等公开证据,论证扭曲的具体存在。

正常价值的确定路径(代表国法)

  1. 认定显著扭曲——以国家报告+行业证据证明国内价格失真。
  2. 选取代表第三国——考查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存在同类产品生产与销售、且数据可得性充分的国家(第二次复审候选含印度)。
  3. 重构正常价值——以代表国未扭曲的价格/基准,重构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并测算倾销幅度。
  4. 对第三国出口价比对——因欧盟内中国进口量已极低,倾销比对改用中国对第三国(如韩国、菲律宾)出口价格。
说明:上列“代表国—重构—第三国比对”路径系第二次复审公告已明确记载的方法。第三次复审(C/2026/4636)截至本次复核时已确认启动事实、涉案范围与调查期;其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沿用第 2(6a) 条的具体方法细节,建议以 EUR-Lex 最新公告全文为最终核验口径。

五、倾销复审的“可能性审查”逻辑

核心数据对比(第二次复审终裁时点):中国对欧盟涉案产品进口量已低至 86 吨;而同期中国对韩国、菲律宾的出口量高达 211,000 吨。由于欧盟内实际进口甚微,委员会无法仅凭对欧价格得出结论,转而认定:中国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比其对欧盟的(近零)出口更能代表其倾销倾向。
  • 未利用产能显著过剩——中国闲置产能被认定超过欧盟消费总量的三倍以上,构成措施到期后回流冲击市场的直接供给来源。
  • 市场吸引力与价格竞争——欧盟市场在规模与价格上的吸引力,加之中国对其他国反倾销措施的“挤出效应”,使中国产品存在以低价重返欧盟市场的激励。
  • 第三方市场出口价作为倾销代理——以中国对韩、菲的大额出口价(而非对欧近零出口)作基准,更能反映真实倾销状态,这是“可能性审查”超越“现状审查”的典型方法。
  • 多国贸易救济印证——其他 WTO 成员对同种中国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被用作中国产品持续存在倾销行为的旁证。
由此形成一种值得注意的论证范式:即使调查期内的实际进口几近于零,只要停产风险与回流激励成立,倾销复发的可能性即可被肯定。这既体现了复审“前瞻性”的取向,也在方法论上为“用第三国市场出口价代理对欧倾销”提供了实证。

六、损害复审与因果链条

  • 供给端——中国未利用产能,一旦措施到期即具备大规模、低价回流欧盟的客观能力。
  • 价格端——中国产品以倾销价格(低于欧盟产业销售价)进入,直接压低欧盟市场价格。
  • 结果端——进口激增+倾销价,导致损害复发,使本就脆弱的欧盟产业经营状况恶化。
这组“产能—价格—损害”链条与倾销复审的三重推断相互印证,共同支撑“若措施失效则损害复发”的结论,构成日落复审肯定性认定的完整逻辑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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