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与关键时点
程序时间线(200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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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第三次日落复审启动(通报 C/2026/4636);ESIS 于 2026-06-01 提交申请 -
2025-12-08 发布措施届满公告(通报 C/2025/6532),预告现行措施于 2026-09-03 到期 -
2021-09-02 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措施自 2021-09-03 起再维持五年 -
2020-06-04 第二次日落复审启动 -
2015-06-05 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现行税率条例 2015/865) -
2014-05-08 第一次日落复审启动 -
2009-05-13 原审终裁,确立 46.2% 普遍反倾销税率 -
2008-02-16 原审反倾销调查启动
二、涉案产品界定与海关归类
表 1 涉案产品 CN 编码与 TARIC 细分
CN 编码 |
TARIC 编码 |
说明 |
ex 7217 10 90 |
7217 10 90 10 |
未镀覆或未涂层的非合金钢丝 |
ex 7217 20 90 |
7217 20 90 10 |
镀锌的非合金钢丝 |
ex 7312 10 61 |
7312 10 61 91 |
单股不超过18根丝、含碳≥0.6%的钢绞线 |
ex 7312 10 65 |
7312 10 65 91 |
同上(按直径细分) |
ex 7312 10 69 |
7312 10 69 91 |
同上(按直径细分) |
三、日落复审的法律构架
复审的两步证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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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可能性”审查——确认若措施失效,涉案国产品回到欧盟市场的价格是否可能构成倾销;因当下进口量往往已极低,审查需转向“以对第三国出口价为基准的重构测算”。 -
损害的“可能性”审查——确认涉案国是否存在足以回流冲击欧盟市场的未利用产能,以及对欧盟市场价格竞争力的吸引力(产能—价格—市场容量三重推断)。 -
因果链条——将“产能过剩+价格竞争力+市场报复风险”连接成“措施终止→进口回升→损害复发”的完整推断。
四、“显著扭曲”方法(第 2(6a) 条)与正常价值确定
正常价值的确定路径(代表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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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显著扭曲——以国家报告+行业证据证明国内价格失真。 -
选取代表第三国——考查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存在同类产品生产与销售、且数据可得性充分的国家(第二次复审候选含印度)。 -
重构正常价值——以代表国未扭曲的价格/基准,重构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并测算倾销幅度。 -
对第三国出口价比对——因欧盟内中国进口量已极低,倾销比对改用中国对第三国(如韩国、菲律宾)出口价格。
五、倾销复审的“可能性审查”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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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产能显著过剩——中国闲置产能被认定超过欧盟消费总量的三倍以上,构成措施到期后回流冲击市场的直接供给来源。 -
市场吸引力与价格竞争——欧盟市场在规模与价格上的吸引力,加之中国对其他国反倾销措施的“挤出效应”,使中国产品存在以低价重返欧盟市场的激励。 -
第三方市场出口价作为倾销代理——以中国对韩、菲的大额出口价(而非对欧近零出口)作基准,更能反映真实倾销状态,这是“可能性审查”超越“现状审查”的典型方法。 -
多国贸易救济印证——其他 WTO 成员对同种中国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被用作中国产品持续存在倾销行为的旁证。
六、损害复审与因果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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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端——中国未利用产能,一旦措施到期即具备大规模、低价回流欧盟的客观能力。 -
价格端——中国产品以倾销价格(低于欧盟产业销售价)进入,直接压低欧盟市场价格。 -
结果端——进口激增+倾销价,导致损害复发,使本就脆弱的欧盟产业经营状况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