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外国判决的执行时效是多久?时效何时开始计算?在什么情况下,执行法院会考虑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诉讼时效?
各州的诉讼时效期限有所不同。遵循 2005 年《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的州通常会适用本州的诉讼时效,即外国的诉讼时效期限或 15 年,以较短者为准。然而,有些州采用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例如,田纳西州法典第 26-6-209 条对 2005 年示范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 10 年的诉讼时效期限;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及规则第 5303(d) 条也对 2005 年示范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 20 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1962 年《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中未规定诉讼时效,因此,仅颁布该法的州将适用州法律。例如,佛罗里达州遵循 1962 年示范法,适用自承认之日起 20 年的诉讼时效。Nadd v Le Credit Lyonnais SA, 804 So 2d 1226。
02、可强制执行命令的类型:外国法院下令的哪些救济措施在美国司法管辖区内可强制执行?
2005 年《示范法》和 1962 年《示范法》规定,外国判决要获得承认,必须涉及一定金额的款项,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并在判决作出国具有可执行性。参见 1962 年《示范法》第 2 条和第 3 条以及 2005 年《示范法》第 3(a)(2) 条符合。这些要求的外国判决通常可在美国法院执行,除非被告提出不予承认的法定理由。未颁布上述任何一项《示范法》的州将适用其自身的普通法要求。
除金钱判决外,其他外国判决的执行不受成文法管辖。虽然美国法院通常会根据礼让原则承认外国禁令,但并非必须如此—参见《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版)》(2018)第 488 条。例如,外国反诉讼禁令会受到美国法院的彻底审查,如果目标诉讼已在美国法院合法受理,则美国法院通常会拒绝承认此类禁令。Laker Airways Ltd v Sabena Belgian World Airlines,559 F Supp 1124 (DDC 1983),该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最后,外国的税务判决、罚款和处罚性判决(即并非旨在弥补损害,而是旨在“惩罚违反国家公共司法的行为”)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146 US 657, 673-674 (1892)。1962 年《示范法》和 2005 年《示范法》均禁止强制执行税务、罚款或处罚性判决。
03、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是否必须向特定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美国法院必须对被告具有属事管辖权和人身管辖权才能审理争议。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可能对承认和执行诉讼具有属事管辖权。但是,联邦法院要求索赔金额必须超过一定门槛,并且对当事人的公民身份有具体要求。例如,Sukar v Ramkellawan,2024 WL 1528642,第 4 页(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2024),该案的报告和建议已被采纳,2024 WL 1131074(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2024),该案驳回了一项执行诉讼,因为所寻求的金额低于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所需的门槛。
对外国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通常要求该当事人与法院所在州存在足够的争议相关联系(Walden v Fiore, 571 US 277, 288 (2014))。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判决债务人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拥有财产,也可以确立对该债务人的管辖权。例如,Alterna Aircraft VB Ltd v SpiceJet Ltd, 587 P3d 89 (Wash 2026)。在少数几个州,法院无需对判决债务人拥有属人管辖权即可强制执行针对该债务人的外国判决。例如,Cargill Financial Services Int'l Inc v Barshchovskiy (SDNY 18 February 2025)。
一旦外国判决在某一特定国家得到承认,该判决通常可以按照在该国家作出的判决的执行方式执行(《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版)》(2018 年)第 486 条)。
虽然各州通常对其他州作出的判决给予“完全信任和尊重”,但对于其他州承认外国判决的判决是否也给予这种尊重,各州意见不一。例如,Reading & Bates Const Co v Baker Energy Res Corp, 976 SW2d 702, 715 (Tex App 1998)(德克萨斯州法院拒绝承认路易斯安那州承认加拿大判决的判决),Standard Chartered Bank v Ahmad Hamad Al Gosaibi & Bros Co, 99 A3d 936, 937 (PA Super 2014)(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承认纽约州承认巴林判决的判决)。
04、承认与执行的分离:外国判决司法承认的程序与执行程序在多大程度上是分离的?
外国判决必须先得到承认才能执行,但这两个程序通常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依次进行。例如,Hoffman v Alix,2024 WL 3597124,第 1 页(佛罗里达州中区,2024),该案驳回了“同时处理承认和执行”的提议。
承认通常受法院地所在州的 1962 年《示范法》、2005 年《示范法》或适用的普通法管辖。一旦获得承认,已承认判决的执行程序通常受《统一外国判决执行法》管辖。该法已被美国大多数州颁布,规定执行应遵循与执行本地判决相同的州法律机制—参见 1962 年《示范法》第 3 条和 2005 年《示范法》第 7 条,Electrolines Inc v Prudential Assurance Co Ltd,677 NW2d 874, 880-83 (Mich Ct App 2003)。
05、既判力及外国判决的禁止反言:在美国,既判力原则或禁止诉讼事项原则是否适用于外国判决?法院在进行中的诉讼中援引外国判决进行禁止诉讼事项之前,是否需要满足任何条件?
既判力(也称“附带禁止反言”)可依据外国判决适用。要适用既判力,法院必须承认该外国判决,并且还必须满足既判力的各项要件。这些要件包括:(1) 争议事项必须与外国诉讼中提出的争议事项相同;(2) 被主张既判力的当事人必须就该争议事项实际提起过诉讼;(3) 在先前的诉讼中,对该争议事项的裁定必须是判决中“至关重要且必不可少”的部分。例如,Baylis v Valve Corp,2025 WL 3018823,第 *1 页(华盛顿州西区法院,2025 年),该案适用了芬兰先前判决的既判力。
06、执法:外国判决一旦获得承认,在美国内执行该判决的程序是什么?
各州执行判决的程序有所不同,但已逐渐通过示范法趋于统一。2005 年《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2005 年示范法)规定,一旦外国判决获得承认,其“执行方式和效力与本州判决相同”,但并未具体规定各州执行的具体细节。除加州、波多黎各和佛蒙特州外,所有司法管辖区均已颁布《统一外国判决执行法》,该法规定了执行外州判决的程序。一般来说,判决债权人可以通过签发执行令(即控制并变现资产以清偿判决)或启动补充程序来寻求执行。常见的补充程序包括限制令、移交令或诉讼以及资产查明。
07、陷阱:在美国寻求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时,最常见的陷阱有哪些?
外国判决在美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并非理所当然,各州拒绝执行判决的法定理由也大相径庭。总体是,越来越多的州已颁布 2005 年示范法案(最近是缅因州,肯塔基州的立法目前正在审议中),拒绝执行判决的理由也随之扩大。当事人应寻求关键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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