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该办法旨在规范境内单位对自然人提供特定服务时的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核心内容解读
适用范围与扣缴义务人
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制作、文化及教育等七类服务(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即为扣缴义务人,须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应税交易具体范围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9 号)执行。
扣缴义务人指作为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涵盖货币及非货币形式的所有经济利益。
税额计算与优惠政策
应扣缴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若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需主动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真实资料,扣缴义务人据此计算税额。
起征点与申报流程
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须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无需重复代扣。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于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按规定扣缴附加税费。
已完成代扣的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税;未申请开票的,扣缴义务人可提醒自然人确认后代开。
若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适用免征政策或按规定无需代扣的,扣缴义务人仍需按期办理申报。
信息更正与档案管理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导致税额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更正当期申报。自然人有权查询扣缴记录,发现信息不符可要求更正;若遭拒绝,双方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扣缴义务人须妥善保存代扣代缴账簿、凭证、自然人身份信息、交易记录及优惠资料,并严格保密自然人隐私信息。
法律责任与特殊情形
对于应扣未扣、虚假申报、少缴税款或冒用身份等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发生应税交易,且由平台企业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应税交易,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