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01 号:关于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补充条款
发布时间:2026-07-17 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自即日起,允许金毛狗脊等 14 种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境。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界定
本公告所指植物源性中药材,系指在老挝境内野生或种植的金毛狗脊等 14 种药用植物制品(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检疫有害生物管控
老挝农业与环境部须确保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其他执行标准
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的其他相关要求,应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50 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老挝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新增品种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x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