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税案终审:税务局因“涉税风险”将发票额度清零被判违法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区税务局及市税务局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税务机关仅依据“涉税风险”提示,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即将企业发票授信额度降为零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且幅度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为盘锦市双台子区某局(以下简称“双台子区局”)及盘锦市某局(以下简称“市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甲公司。
2024 年 1 月,风险管理系统提示某甲公司涉嫌虚开人力资源发票列支成本。同年 3 月 1 日,双台子区局在未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直接将该公司发票授信额度降为零,并事后电话通知。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请求恢复开票资格并赔偿经济损失 1.3 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双台子区局的停票行为及市局的复议决定,责令重作,但驳回了赔偿请求。双台子区局与市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诉辩观点
税务机关上诉理由
双台子区局与市局认为:
- 程序合法:限制开票属于日常管理措施而非行政处罚或强制,无需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虽未书面告知,但已电话通知,未实质损害企业权利,属程序轻微瑕疵。
- 实体正当:企业存在重大虚开风险,若不及时“清零”额度可能导致税款流失。将额度调为零是基于风险等级的必要防控,符合自由裁量权范围,并非“明显不当”。
- 复议合规:市局复议程序合法,维持原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方答辩意见
某甲公司辩称:
- 程序严重违法:将发票额度归零直接剥夺企业经营资格,属于对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必须履行事前告知义务。“事后电话通知”不能替代“事前告知”,救济权利无法弥补程序缺失。
- 幅度明显不当:仅凭“风险”线索未经查实即采取最严厉的“清零”措施,违反比例原则。对于风险纳税人应采取梯度性措施,而非直接等同于违法处理。
- 复议错误:原行政行为违法,复议机关应予纠正而非维持。
法院查明与裁判观点
职权认定
法院确认,双台子区局具有发票管理及涉税查处职权,市局具有行政复议职权,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程序合法性分析
法院指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双台子区局将发票额度降为零属于行政决定,但其在作出决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程序违法。电话事后通知不能替代法定的事前告知程序。
行政行为合理性分析
关于调减幅度,法院认为,虽然企业存在税务风险,但并无违法违规记录,税务机关也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直接将其发票授信额度降为零,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显属不当,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
复议决定效力
由于原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及幅度不当情形,市局作出的维持该行为的复议决定丧失基础,依法应予撤销。
终审判决结果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撤销双台子区局作出的将原告发票授信额度降为零的限制开具发票行为,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重新作出;
- 撤销市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上诉人各负担 5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