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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发布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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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2月10日,一家A股上市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委托货代进口3项旧机电产品,报关时海关系统弹出提示"是否涉旧
2026 年 2 月 10 日,某 A 股上市企业全资子公司委托货代进口 3 项旧机电产品。申报时海关系统弹出“是否涉旧机电证”风险提示,但货代未将该关键信息转达给进口商,导致双方均未办理许可证。最终,进口商被罚款 8.2 万元,货代被罚款 6 万元,合计处罚 14.2 万元。
一、案件回顾:系统预警被忽视
本案涉及两方当事人:
进口商:A 重工(江苏)有限公司(化名),系某港股上市重工企业全资子公司;
报关企业:B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化名)。
2026 年 2 月 10 日,A 重工委托 B 货代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海海关申报进口 3 项旧机电产品。根据商务部与海关总署 2025 年第 88 号公告(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进口旧机电产品需办理进口许可证,但涉事双方均未办理。
案情关键细节在于:企业在“单一窗口”申报时,系统已明确弹出“是否涉旧机电证”的提示。该提示信息被货代 B 获知,但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 A 重工转达。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描述如下:
二、处罚结果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
身份
罚款金额
A 重工(江苏)有限公司
进口商
¥82,000
B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报关企业
¥60,000
合计
¥142,000
本次处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相关条款。
鉴于当事人事后补办了进口许可证、申请听证并补充证据、且配合海关调查,海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案例警示与合规建议
核心问题:信息传递链条断裂
海关系统已发出明确风险提示,但该信息止步于货代环节,未能传达至真正的责任主体——货主企业。此类因代理沟通不畅导致的违规案例屡见不鲜。
法律层面而言,进口商委托货代全权处理报关事宜,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完全转移。即便委托了专业机构,货主仍需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教训一:货主切忌做“甩手掌柜”
企业不能因委托代理而放松对报关流程的管控,必须保持对关键申报信息的知情权和审核权。
教训二:货代应履行信息转达义务
作为专业报关
服务
提供方,货代在获取海关系统预警或监管要求时,必须第一
时间
如实告知委托方,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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