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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个人服务费的单位注意:11月起你有了法定扣缴义务

支付个人服务费的单位注意:11月起你有了法定扣缴义务 税务风险与合规
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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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1日起,单位付个人七类服务费达1000元/次须代扣增值税,次月15日内申报;漏扣的罚款落在单位。

2026 年 9 月 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下称《办法》);次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9 号,下称《公告》),明确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两份文件均自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办法》厘清“谁扣、扣多少、怎么扣”,规定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文化、教育七类服务价款,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1000 元)时,支付单位即成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公告》则公布主表(14 列)及附列资料(19 列),解决具体申报操作问题。

对企业的关键影响:一是办税模式根本转变,从“个人代开、单位不扣”转为“单位代扣”,付款方须在付款环节识别触发并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解缴;二是税费处理复杂化,七类服务中咨询、设计等常涉及劳务报酬,同一笔交易需同步处理增值税(含附加)与个人所得税两道扣缴;三是违规成本高昂,漏扣税款由税务机关向自然人追缴,但罚款由单位承担(应扣未扣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若已扣未缴,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面临重罚,同时影响纳税信用;四是主税与附加绑定,漏扣将导致“补一税带三附加”。鉴于文件尚未生效,企业须提前完成系统、合同与流程的衔接。

重要提示:本公告及《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文中操作要求以正式施行后的电子税务局实际模块及最新口径为准。过渡期内(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自然人发生的七类应税交易仍由其自行申报纳税,单位无需代扣。
三句话结论:
1. 谁受影响:向自然人支付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文化、教育七类服务费的单位。
2. 要做什么:当次(日)销售额达 1000 元的,付款时按法定 3%(施行初期预计减按1%)代扣增值税及三项附加,次月 15 日内申报解缴;未达起征点的,也须办理零申报。
3. 漏了怎样:税款向自然人追缴,但罚款落在单位——应扣未扣的,处应扣未扣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本文将助您在短时间内厘清:单位是否在扣缴范围内、扣缴金额计算、申报时限及违规后果。

一、两份文件的关系与适用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这是本次规则的立法源头。

据此构建的法规体系为:上位法(《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操作办法(《办法》15 条,明确范围、公式、期限及责任)→ 申报表单(《公告》公布的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办法》第一条列举的七类服务。需特别注意:这七类服务中,咨询、设计、讲学等多属劳务报酬所得,单位本就负有个税扣缴义务;新规下同一笔交易需同时处理增值税(含附加)与个税两道扣缴,二者不可混同。

二、扣缴义务人必须弄清的四个关键数字

1. 扣缴触发线:按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根据相关政策衔接公告,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多次交易的,按日累计适用。

《办法》第三条明确: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支付时代扣增值税;若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

注意“不扣也要申报”:《办法》第六条规定,即便未达起征点、适用免税或自然人已缴税,扣缴义务人仍须办理申报(即零申报)。实务中需在付款环节识别触发,月度统一申报。

2. 计算口径:销售额 × 规定征收率(法定 3%,初期预计 1%)

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适用简易计税,法定征收率为 3%。

税率执行标准:法定征收率 3%;现行"3% 减按 1%"优惠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因《办法》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施行,施行初期(2026 年 11 月至 2027 年 12 月)大概率按 1% 扣缴;2028 年起若无新政延续则回归 3%。具体以电子税务局核定为准。

销售额包含货币及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支付须按公允价值还原。

3. 附加税费一并扣缴

《办法》第四条规定,扣缴增值税时应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主税与附加绑定,漏扣后果为"补一项税连带三项附加"。

需注意:三项附加在代扣情形下的减免适用口径尚待官方明确,建议首次申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4. 申报期限:次月 15 日内

《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解缴税款。

首个申报期:2026 年 11 月发生的交易,首个申报期为2026 年 12 月 1 日至 15 日。财务部门需提前排期。

三、申报表结构

《公告》发布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由主表与附列资料组成:

主表《申报表》
含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名称及识别号等基础信息;表内分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税款计算、附加税费、备注五类,共14 列

附列资料
表头与主表一致;表内分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计税依据及三项附加明细等七类,共19 列,专门填报附加税费扣缴明细。

单位应在首次申报前下载附件逐项核对,避免填报错误。

四、案例:实务高频情形推演

截至本文发布日,《办法》尚未施行,以下情形由条文推演,用于说明扣缴边界,不构成对具体企业的指向或真实案件。

情形一(应扣):公司向独立设计师支付设计服务费
支付单笔设计费 3000 元(属七类服务),超过 1000 元起征点。公司应在付款时代扣增值税:法定 3% 为 90 元;因减征政策,施行初期预计按 1% 扣缴 30 元(以实际核定为准),并同时扣缴附加税费;次月 15 日内申报解缴。

情形二(零申报):公司向个人支付小额咨询费 800 元
支付 800 元未达起征点,无需代扣增值税。但依《办法》第六条,公司仍应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零申报),并留存支付记录。

情形三(自然人已缴:不扣,但仍须申报)
自然人已代开发票并缴税。依《办法》第三条,无需再代扣;但依第六条,此情形属“无需代扣”范畴,公司仍应办理申报。公司应取得并留存完税凭证。

情形四(后续变动):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
已扣缴税款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扣缴非“一扣了之”,退款须同步冲回。

情形五(豁免):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
符合平台代办申报规定的从业人员,不适用《办法》。判断依据是“平台代办申报”,单位直接采购个人服务不适用此豁免。

情形六(过渡期):2026 年 1—10 月的交易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交易,由自然人自行申报,支付单位无代扣义务,但建议提示自然人及时申报。

五、风险及可能后果

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主要面临四类风险,法律后果逐层递进:

1)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后果:税务机关向自然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注:实务中通常不另加收滞纳金。

2)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
后果:追缴税款 +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处不缴少缴税款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构成偷税的适用第六十三条。

3)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含应办零申报而未办)
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4)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
后果: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
依据:《办法》第十三条。

5)补税连带
后果:"补一项税连带三项附加",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并补缴。

6)信用与强制执行
后果: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可能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7)刑事风险
后果: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
关键结论:扣缴义务人责任是“单位责任”。应扣未扣时,税款向自然人追缴、罚款却由单位承担;不缴少缴已扣税款则性质更为严重,面临高额滞纳金及罚款。

六、合规方案:单位财务的 10 个动作

动作 1 建供应商身份标签。在应付/报销系统标记“自然人供应商”,按七类服务设置支付预警。

动作 2 付款前先问“是否已缴”。索取自然人已缴税声明;已缴的留存凭证、不再代扣,但仍须办理申报

动作 3 单笔/当日判断起征点。每笔付款核对当次(日)销售额是否达 1000 元;达则扣,未达也须零申报。

动作 4 正确计算税款。按“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计算;法定 3%,施行初期预计 1%,以电子税务局核定为准;非货币支付按公允价值还原。

动作 5 附加税费同步算。增值税与三项附加一并计算扣缴,避免“只扣主税漏附加”。

动作 6 按期申报解缴,并跟踪后续变动。次月 15 日内报送《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更正当期申报。

动作 7 完整留存资料。保存账簿、凭证、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及结算记录等。

动作 8 知情权、保密与拒绝应对。按要求提供扣缴记录;对自然人信息负保密义务;自然人拒绝扣缴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动作 9 识别豁免与过渡。区分平台代办申报情形;过渡期内交易由自然人自行申报,单位仅需提示。

动作 10 嵌入付款审批节点。将“是否自然人七类服务、是否达起征点、是否已代开”设为必填校验项,从源头控制漏扣。

七、法规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简易计税征收率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9 号:公布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施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优惠衔接(起征点按次 1000 元;3% 减按 1%,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七类服务口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

案例标注说明:本文“案例”为“实务高频情形”,由《办法》及配套文件条文推导,不指向具体企业;截至发布日尚无针对该办法的公开稽查通报。文中所引《办法》条号,已与财政部网站公布的 28 号公告附件《办法》全文逐条核对一致。

免责声明:本文为政策解读与实务提示,不构成税务鉴证或法律意见。具体扣缴、申报与处罚以法律法规、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及电子税务局实际操作模块为准。政策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请勿提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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