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2026年9月纳税申报期为9月1日至15日。为提升办税效率,黑龙江省税务局梳理本月施行的新政策、税收实务及注意事项,供您参考。
9 月新施行的政策
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新政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6 号),核心要点如下:- 明确电池产品须选用对应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 规范已税电池连续生产的抵扣凭证及勾选确认要求,企业需建立税款抵扣台账留存备查;
- 享受减免税的电池产品需取得合规检测报告,确保产品信息与核算、发票数据匹配。
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2 号),主要调整如下:- 原享受免税的生产经营用地设置减半征收过渡期,期满后恢复全额征税,同步废止相关旧文件;
- 公益性、安全保障及重大基础设施相关用地继续予以免税;
- 区分土地取得方式划定征免范围,引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依据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第 22 号令,核心内容包括:- 确立电子单证同等法律效力,扩大其在贸易、物流、金融场景的应用;
- 明确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管理要求;
- 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体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水资源税热点问题
一、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答: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注: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二、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三、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如何计算?
答: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四、哪些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水塘、水库取用水的;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 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 (排) 水的;
-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