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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了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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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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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了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变化2026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11号公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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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变化


2026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11号公告,公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115号公告等三部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本文将带你了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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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处理监管制度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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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5号公告:

检疫处理管理制度的确立

2017年12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发布第115号公告,公布《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将动植物检疫处理与卫生处理统筹规范,按照高风险、一般风险两级分类管理,构建了检疫处理方案备案、现场监管、结果报告、年度检查等一整套制度框架,对于规范检疫处理行为、保障国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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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施行:检疫处理法律依据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作为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出台,为海关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新的上位法依据,也对检疫处理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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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形式发展:检疫处理制度修订完善

背景

九年来,国门生物安全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是疫情风险复杂严峻。全球动植物疫情疫病多发频发,外来物种入侵压力加大,对检疫处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贸易规模持续扩大。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贸易量增长,检疫处理业务量大幅增加,监管资源与业务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远程视频监控、物联网传感、电子封识等技术手段日趋成熟,开展远程过程监督成为现实。

四是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要求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同时,以制度和科技的创新为企业减负增效。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海关总署出台了111号公告,公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新规定将动植物检疫处理制定工作规定,标志着进出境检疫处理监管进入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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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照:七大变化读懂新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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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新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在制度设计上有诸多创新和突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变化一:立法体例

从“统筹管理”到“分别规定”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将动植物检疫处理和卫生处理进行统筹规定,适用于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两个领域的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对动植物检疫处理进行单独规定,并且首次明确了动植物检疫处理的定义:利用生物、物理、化学方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及进境拆解废旧船舶等采取的防疫消毒、除害处理等措施,旨在消除动植物疫病疫情风险或潜在危害,防止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


变化二:责任体系

更加突出义务主体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明确了“义务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包括货主及其代理人、携带人、收寄件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并规定义务主体应当确保检疫处理结果符合海关要求。

具体体现在三个环节:

处理前,义务主体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检疫处理(动植物病虫害熏蒸、消毒处理须由海关核准的除害处理单位实施),并应当于处理前将实施时间、地点告知海关;

处理后,结果报告单由义务主体向海关提交;

监管中,发现问题由海关向义务主体提出整改要求,实施单位配合整改。

责任链条更加清晰,义务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


变化三:方案管理

从“方案备案与方案审核”到“方案审核管理”

原规定要求检疫处理方案制定后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新规定则要求,处理方案须经海关审核合格后方可作业,方案内容也由原来的“人员、药品、器械、防护用品”调整为“人员、技术指标、药剂、防护用品”,更加突出技术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于实施处理前将实施时间、地点告知海关。同时,新增义务主体事前告知义务。


变化四: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更加系统规范

两版规定均涵盖法律法规、公告、议定书等情形。新规定将出具通知书的情形统一归纳为第六条前三项,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实施的、海关总署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的、双(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的。

新规新增了部分业务免于签发通知书的情形如下:

“依法由海关实施的检疫处理,可不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同时,新增了部分业务无需提交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的情形如下:

 “对于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车辆,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装载进境、过境动物的车辆等在入境口岸自动实施防疫消毒处理作业的情形,可无需提交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


变化五:监管方式

从“高风险、一般风险分级分类”到“过程+书面”

原规定按高风险、一般风险两级实施分类管理,高风险每批全过程监管,一般风险每月至少1次监管。新规定则将监督方式明确为过程监督和书面监督两类:

过程监督,海关派员或者通过远程视频、查看录像等方式,对检疫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一种或多种方式;

书面监督,对未实施过程监督的批次,海关对义务主体提交的结果报告单进行书面监督。

新规定还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四类必须实施过程监督的情形:粮食、饲料、原木等大宗散货的熏蒸处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并需实施的检疫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以及检出对农、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处理;进境大中种用和屠宰用动物隔离场所使用前消毒处理,及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饲草、饲料和垫料熏蒸消毒处理。同时,前款第一项中船舶熏蒸,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海关实施过程监督的方式应包含现场监督。

此外,监管内容由原来的“方案审核、现场操作检查、安全防范监督”调整为“条件符合性审核、操作规范性检查、安全防范监督”,增加了与处理方案的符合性比对和处理数据检查;监管评定由“处理效果评价”调整为“过程及规范性综合评价”。


变化六:便利措施

从“严管”到“管服并重”

一是部分业务可免于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免于提交结果报告单,以相应备注形式明确,在做好告知的基础上简化流程;

二是允许义务主体自行实施检疫处理(动植物病虫害熏蒸、消毒处理除外),不再一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处理单位,降低企业成本;

三是认可远程视频、查看录像等非现场监督方式。


变化七:有效性判定

保障了义务主体的合理预期

新规定明确了对检疫处理的有效性判定:海关对过程监督或书面监督未发现问题,或者完成问题整改的,判定检疫处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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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SAFETY



结语

海关提醒, 新规定的施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推进国门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实际行动。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相关义务主体应当知悉新规要求,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



供稿单位:动植物检疫处、天津新港海关、塘沽海关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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