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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说】报关单合规填制与规范申报系列问答 (第一期)

【“会”说】报关单合规填制与规范申报系列问答 (第一期) 超诚物流集团
2026-09-0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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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题一


Q

问:出口货物成交方式为EXW,但无法确定货物具体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该如何填报“杂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第三十八条,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相关规定,成交方式EXW的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包含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当填报并计入计税价格。 如无法填报的,根据该办法“第四十条,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二)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规定,可填报全程段运费,如有其它费用,建议申报完整。


A


02

问题二


Q

问:出口一批货物,包含多种货品,是从国内不同地方采购运输过来的,发货人与实际生产企业不一致。这批货在报关时,报关单境内货源地该如何准确划分填报?


答:《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对于多项商品来自不同境内货源地的,由于境内货源地这一项位于报关单商品项部分,因此同一报关单中不同的商品项下应分别填报对应实际的境内货源地。

A


03

问题三


Q

问:同一批出口货物分多个包装箱,报关单上包装种类、件数、毛净重填报有哪些易错要点?


答: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总署公告〔2024〕30号),包装种类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毛重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净重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件数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其中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但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A


04

问题四


Q

问:出口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制,如何匹配采购发票、舱单信息,避免因表述不一致引发退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三十五条,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各项监管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A


05

问题五


Q

问:危险化学品申报有哪些易错点?


答:一是企业上传的符合性声明中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当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名称,而不是填写货物的商品名称;二是企业在填写符合性声明时,危险种类这个栏目容易错误填成危险货物种类,该项栏目应该填写相关化学品的物理、化学危险信息和毒理学信息等。

A


06

问题六


Q

问:单一窗口录入时,全角/半角符号中英文标点极易触发系统校验报错,是否存在统一录入标准?


答:《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对于其他符号,《填制规范》未作明确限制,但不排除特定商品、特定情境下相关主管部门有对应的填报规定。建议企业在申报时,尽可能采用半角输入;如涉及与其他关联单证校验,注意保持单证间相关字段的一致性。

A


07

问题七


Q

问:申报环节中部分商品规范申报要素“状态”填报标准较难把握,以HS编码3801909090石墨为例,先后尝试填报块状、方形、固体、固态等表述,均被系统判定申报不规范,希望明确该要素合规填报要求?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目录及释义》38章申报要素“状态”为税目38.01项下商品专有归类要素,主要指核品位人造石墨、浸渍或不渗透性石墨、胶态石墨、半胶态石墨等。

A


08

问题八


Q

问:关于进口货物在报关填制中“启运日期”栏的填报,非法检货物是否需要填报启运日期,还是针对哪类特定货物,在哪种情况下需要填写启运日期?


答:根据《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录入指南》,启运日期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在特定情境下如涉及对他国加征税款的情况,也会要求填写启运日期。

A


09

问题九


Q

问:企业出口货物判定两用物项的实操判定标准?


答:

1)商务部会同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相关出口管制公告中,对于两用物项均有相应的描述、管制指标和列管说明,建议企业结合上述管制要素对拟出口货物进行研判,以确定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2)商务部会在阶段性收集、汇总、研究出口管制物项疑难问题的基础上,不定期在其官网发布相关解答,建议企业关注商务部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结合出口管制清单、目录对拟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无法确定拟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可依法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并根据商务部门答复意见确定。

A


10

问题十


Q

问:出口提前申报最长可提前七天申报,需要满足哪些前置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九条,符合海关规定的,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已确定无误并且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七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A



供稿:陈佳

编辑:沈思涵

审核:尚思瑶


来源:上海市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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