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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飞出海
2026年9月7日起,哈萨克斯坦关于地下资源利用的新一轮修法正式生效。
2026年7月7日通过的第337-VIII号法律,对现行《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典》作出多项修改,涉及矿业、油气和铀矿等领域。
对于正在评估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项目的中企来说,其中几项股权交易规则值得关注。
01
部分股权收购无需再取得事先许可
此次修法对与地下资源利用权相关的部分股权交易审批规则进行了调整。
9月7日起,部分相关股权收购的许可豁免门槛由1%提高至25%。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收购完成后持有低于25%的相关参与权益或股份,原则上可免于取得地下资源主管机关的事先许可。
与此同时,新规进一步明确,与地下资源利用权相关、但不赋予持有人表决权和参与管理权的股票、份额及其他证券等金融工具,其转让也可免于该项事先许可。
对中企的影响:部分少数股权投资和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财务投资,交易程序将得到简化。
但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免除“事先许可”和是否发生“控制权变更”属于两套不同规则。
如果交易使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取得对地下资源利用企业的控制,例如拥有超过25%的参与权益或表决权、取得超过25%的可分配净收益,或者通过合同等安排能够决定企业决策,仍需关注控制权变更通知义务。
02
免审批不等于没有其他合规要求
此次修法放宽的是部分地下资源权益相关交易的主管机关许可要求,并不意味着所有股权交易都可以直接完成。
交易中仍需重点关注几个方面。
直接和间接控制
是否涉及许可或控制权变更通知,不能只看直接持股。如果通过境内外中间控股公司形成对地下资源利用企业的间接控制,也需要纳入判断。
国家优先权
涉及战略性地下资源区块的交易,仍需核查是否触发哈萨克斯坦国家优先权。
反垄断审查
免除地下资源主管机关许可,并不当然免除反垄断等其他监管要求。达到相应条件的股权收购或控制权交易,仍需单独核查是否涉及经济集中审查。
违规交易的无效风险
对于依法应取得许可但未取得许可的交易,新规下仍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
因此,中企在交易交割前,仍应结合具体交易结构核查主管机关许可、控制权变更通知、国家优先权及反垄断等相关要求。
03
铀矿项目仍实行特殊准入制度
此次修法同时调整了铀矿勘探和开采相关制度,但铀矿领域仍实行特殊的地下资源准入规则。
铀矿地下资源利用权的取得和部分转让,仍受到国家铀业公司参与及特定持股结构等特殊规则限制。
因此,不能把本轮股权审批放宽理解为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一般矿业项目规则直接取得铀矿权。
对中企的影响:如果计划参与哈萨克斯坦铀矿项目,需要单独核查项目取得方式、合作结构、股权安排以及地下资源利用权转让限制,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矿业项目的股权交易规则。
04
9月7日前后的交易需要注意适用时间
第337-VIII号法律的主体条款自2026年9月7日起生效,其中部分规定另有生效时间安排。
对于9月7日前已经签署但尚未交割,或者已经进入审批程序的交易,应结合具体交易进度和交易结构确认适用规则,必要时取得当地专业法律意见。
总体来看,此次调整降低了部分矿业、油气项目股权交易的行政审批门槛,尤其有利于少数股权投资和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财务投资。
但对于控制权交易、战略性地下资源区块和铀矿项目,相关监管要求仍然存在。
对于计划进入哈萨克斯坦矿业市场的中企来说,不能只看名义持股比例,还要结合参与权益、表决权、收益权、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具体矿权类型,综合判断交易是否涉及许可或通知。
如果你正在评估哈萨克斯坦矿业项目,或不确定自己的股权架构是否涉及许可、控制权变更通知或国家优先权,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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