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读者留言:“美国海关管好美国进口端就行了,还能查到中国出口端?”
这个问题,当时更准确的回答是:美国海关并不能直接登录中国海关系统,随便调取中国企业的出口数据。
但9月2日,美国海关发布了一份新文件,事情开始发生变化。美国海关正在考虑要求进口商取得并提交外国出口企业向本国海关申报过的资料。也就是说,美国未必需要直接进入别国海关系统。
它可以要求美国进口商:把中国出口时使用的报关资料拿过来。
美国准备看哪些资料?美国海关这次考虑收集的资料包括:外国出口报关单,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出口许可证,提单、空运单等运输文件。
这些资料可能反映货物出口时申报的:价格,数量,商品编码,原产地,生产企业,包装和运输信息。
美国海关还专门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外国出口报关资料中的价格、数量或者商品编码,与美国进口申报不一致,美国进口商应该如何解释和证明?这说明美国海关真正想做的,是把一批货的两端资料放在一起比较:
出口国怎么报,美国进口时又怎么报。不过需要强调:9月2日发布的目前还是拟议规则的前期征求意见文件,并不是已经全面生效的强制规定。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1日。
出口报10万美元,美国进口报6万美元,会怎样?
举个简单例子。一家中国企业出口一批货:中国出口报关金额:10万美元,美国进口申报金额:6万美元,两端相差:4万美元。
如果该产品假设适用的综合关税为25%,那么这4万美元差额对应的税款就是:4万美元×25%=1万美元。
美国海关一旦同时看到两套资料,可能会要求美国进口商解释:为什么中国出口金额是10万美元?为什么美国进口时只有6万美元?两份商业发票是否一致?中间是否存在其他交易?价格差异有没有合同和付款记录支持?
如果进口商无法合理解释,美国海关可能怀疑存在低报价格、双重发票或者遗漏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需要注意,25%只是为了方便理解的假设税率,不同产品的实际税率并不相同。
三、两边金额不同,不一定就是违规
中国出口金额和美国进口完税价格存在差异,并不一定等于低报。
例如:出口报关价格与美国海关估价口径不同,FOB、CIF等贸易条款不同,运费、保险费的处理方式不同,中间存在真实的多层交易,符合条件并依法采用First Sale规则,汇率或者申报时间不同,模具、设计、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需要调整。
事实上,美国海关在这份文件中也承认,不同国家的出口价格口径与美国进口估价口径可能存在概念差异,因此正在询问应当如何进行核对。
真正危险的不是出现差异,而是:有差异,却拿不出合同、发票、付款记录和价格形成依据。
四、从中国发到越南,就能变成越南货吗?这次美国海关还特别关注非法转运。
例如,一批中国生产的商品先发到越南,只进行:换包装、换标签、简单分装、临时入仓、更换发货公司,然后就以“越南原产”进入美国。
货物经过第三国,并不代表原产地自动改变。如果没有发生足以改变产品名称、性质或用途的实质性加工,美国海关仍可能认定原产地是中国。
但这也不代表所有东南亚生产都不合规。如果企业在当地确实完成了具有实质性的生产加工,并且具备:当地采购记录,生产设备,工人工资,水电资料,生产流程,库存记录,付款和运输凭证
原产地判断可能完全不同。所以应该区分:真实海外生产,和为了避税而进行的简单转运,不是一回事。
五、直接负责的是美国进口商,中国卖家为什么也要准备?美国进口申报的直接责任人,仍然是美国Importer of Record,也就是进口商。不是中国卖家直接向美国海关提交进口申报。
但是,如果新要求最终落地,美国进口商可能会反过来要求中国供应商提供:中国出口报关单,原始商业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资料,原产地材料,付款和物流凭证。
如果中国卖家提供不了,或者资料之间无法对应,美国客户可能面临补资料、延迟清关、提高保证金甚至调查风险。这些成本最后可能通过压价、扣款或者取消订单,转回中国供应商。
所以,法律责任在美国进口端,并不代表中国出口端可以完全不管资料。
六、现在最应该检查什么?
第一,把中国出口报关资料与美国进口资料逐票对应。重点检查价格、数量、编码、原产地和生产企业。
第二,有合理差异的,提前准备说明。不要等美国海关发出补充资料通知后,才临时找合同和付款记录。
第三,不要让同一批货出现两套无法解释的发票。尤其是出口报关、客户付款和美国进口申报完全对不上的情况。
第四,重新检查第三国供应链。如果只是经过第三国仓库、换柜或者重新包装,不要直接认定原产地已经改变。
第五,提前询问美国进口商和报关行。确认未来是否需要中国出口报关资料,以及由谁负责保存和提交。
美国海关目前还没有做到:自动进入中国海关系统,随时查看中国企业的全部报关数据。
但它正在研究另一种办法:要求美国进口商把出口国的原始报关资料交出来,再与美国进口申报逐项核对。
以前美国清关主要看进口端的一套资料。以后很可能变成:一批货,出口怎么报,进口怎么报,两边一起看。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4日公开文件整理,仅供跨境业务交流。相关要求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适用范围和提交方式以美国海关正式规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