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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暗藏猫腻?变相流转矿权被判无效

股权交易暗藏猫腻?变相流转矿权被判无效 新疆合同及公司律师张盛春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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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事交易中,部分市场主体为规避行政审批,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买卖矿业权,看似合规简便,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此类擦边


在商事交易中,部分市场主体为规避行政审批,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买卖矿业权,看似合规简便,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此类擦边交易往往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给交易双方带来财产损失。下面通过本案,带大家看懂违规流转矿权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某矿业企业股东为温某,有意出让名下探矿相关权益。从事商事经营的陆某得知后,想要取得该探矿权。二人明知探矿权转让需要经过严格行政审批,为了省去繁琐流程、规避监管,私下达成交易合意:不走正规矿权转让渠道,以公司股权转让为幌子,间接完成探矿权的实际流转。

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陆某按约定向温某支付了部分钱款。后续因剩余款项结算问题,二人产生较大分歧,矛盾无法自行化解。陆某一纸诉状将温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自己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赔付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次交易看似是普通股权转让,二人真实目的却是转让探矿权,刻意规避行政审批,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交易协议无效,判令温某返还陆某已支付的款项,同时驳回了陆某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矿业权属国家特许资源,审批流程不可跳过

探矿权、采矿权都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资质,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受法律严格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想要转让矿业权,必须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审批私自转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属于硬性法律条款,不只是简单的行政管理要求。矿产资源关乎国家资源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明令禁止通过股权转让、合作经营等变通手段,变相流转矿权、规避监管审批。

(二)虚假交易不受保护,违规行为自始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股权转让只是表面形式,二人真实意图是违规转让探矿权,属于通谋虚假交易。看似合规的股权变更,掩盖了未经审批流转矿权的违法实质,这类交易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私下约定的利息、违约金、额外收益等,都会因交易本身违法,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三)交易无效权责分明,不法利益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无效后,交易中取得的财产需要原路返还;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里,温某与陆某都清楚矿权转让的审批要求,却刻意变通交易方式,二人均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仅支持退还本金,对于陆某主张的利息等额外诉求,因属于违规交易产生的预期不法利益,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市场交易必须坚守公平、合法、诚信的基本原则,切勿触碰法律红线。矿业权、建设用地、金融资质等特殊行业交易,审批要求严格、法律监管规范。提醒广大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妄图通过私下协议、股权挂靠、合作更名等方式规避行政审批,变相买卖特许资质。此类违规交易不仅极易被认定为无效,还会引发资金纠纷、财产损失等一系列问题。建议大家开展商事交易前,提前核查行业合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办理手续,合法合规经营,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守护自身财产安全。




转载于公众号: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张盛春律师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股权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律师从业25年。

  现任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风险控制与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政府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2010年5月至2015年5月 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副主任、主任,党支部书记;

  2008年5月 与他人合伙在乌鲁木齐市创办新疆章程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主任;

  1993 年 3 月至2008年4月 阿瓦提县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新疆多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

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纠纷、 公司诉讼、 建设工程及房地产诉讼、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行政诉讼、国企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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