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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退出历史舞台,工程款清收何去何从——德雄大讲堂第七期成功举办,尹子鹏律师主讲

实际施工人退出历史舞台,工程款清收何去何从——德雄大讲堂第七期成功举办,尹子鹏律师主讲 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
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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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于2026年9月4日成功举办2026年第七期德雄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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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4日,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雄安”)成功举办2026年第七期德雄大讲堂。本期大讲堂由尹子鹏律师担任主讲人,围绕“实际施工人退出历史舞台,工程款清收何去何从”这一主题,与所内同仁进行了专业分享与交流。






今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施行二十余年的“实际施工人”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建设工程领域的维权格局与法律适用逻辑由此发生深刻变革。面对这一重大制度调整,工程款清收路径何去何从,成为业界共同关注的紧迫课题。尹子鹏律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围绕制度变迁、替代路径、实务焦点与应对策略四个维度,对《建工解释二》施行后实际施工人的维权新路径作了系统梳理。

分享中,尹子鹏律师重点剖析了新旧制度的核心差异。旧规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而《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变化意味着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绿色通道”正式关闭,司法实践向合同相对性原则理性回归。在此背景下,尹子鹏律师指出,依据《建工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代位权诉讼已成为实际施工人绕过层层障碍、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核心替代路径。

围绕代位权诉讼的实务操作,尹子鹏律师就若干争议焦点作了深入解析。关于次债权金额不确定能否起诉的问题,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再231号裁判观点指出,次债权是否确定原则上不应成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而应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的问题;关于管辖问题,他提示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仲裁协议的影响,他指出仲裁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此外,他还就诉讼主体架构、胜诉后清偿规则、债务人破产时的处理等实务要点作了系统梳理,帮助与会律师全面把握新规下的操作要领。

尹子鹏律师提出,《建工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建设工程领域裁判规则体系的重大调整,实际施工人必须摒弃依赖旧规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路径依赖,确立代位权诉讼为核心清收策略。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时,既要准确把握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也需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构建,从而为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维权方案。


本期德雄大讲堂中,尹子鹏律师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通过对《建工解释二》核心条款的解读与代位权诉讼实务要点的系统梳理,为与会律师进一步理解新规下实际施工人维权路径的重构提供了清晰指引。未来,德恒雄安将继续依托“德雄大讲堂”专业交流平台,持续聚焦法律前沿与实务难点,加强专业交流与经验分享,不断提升综合法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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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设立于雄安新区,业务范围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重大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公司与证券、跨境投融资、知识产权、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联系电话:18610866198,1663336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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