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两起美国税务判决证实,居住加拿大的高收入美国公民(含双重国籍者)就其投资收入,可能面临超 57% 的有效边际税率。
案件核心在于:美国公民能否就净投资收入税(NIIT)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其中一案涉及加拿大居民纳税人。
在探讨判决细节前,需了解背景:NIIT 于 2013 年随《平价医疗法案》生效,针对年收入超 20 万美元(单身)的高收入者,对利息、股息及资本利得等净投资收入征收 3.8% 附加税。
该税同样适用于居加美籍公民,而他们本就面临联邦与省级合计最高超 50%(十省中八省如此)的投资收入税负。依据美国法律,公民无论身处何地均需申报全球收入并提交税表;相比之下,加拿大等多数国家仅基于居住地征税。
通常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可抵消美联邦税,故美籍公民最终往往不欠税款。但自 2013 年起,问题在于美国国内法规定外国税收抵免不可用于抵消 3.8% 的 NIIT。这意味着高收入双重申报者需为全球投资收入额外缴纳 3.8% 美税。由于已在外国(如加拿大)纳税却未能全额抵免 NIIT,导致投资收入遭受惩罚性征税。
为此,两名纳税人——分别位于法国和加拿大——起诉美国政府,主张尽管美国国内法有限制,但其居住国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消除投资收入的双重征税。
首案涉及一对居巴黎的法籍美籍夫妇。2015 年他们出售法国公司股份,在法美两国缴税(含 3,851 美元 NIIT)。他们起诉国税局要求退税,主张法美税收协定应消除此双重征税。
他们曾在 2023 年联邦索赔法院胜诉,法院认定协定允许就 NIIT 申请抵免。但美国政府上诉后,8 月 31 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原判,裁定 NIIT 不在协定涵盖范围,不适用外国税收抵免。
第二案涉及居卑诗省的美籍加拿大纳税人保罗·布鲁耶(其于 2026 年 6 月去世,由遗产管理方接手)。2015 年他出售部分加拿大房产并缴纳资本利得税。
因同时为美国公民,他被迫就同一收益缴纳 263,523 美元 NIIT。他试图依加美税收协定,用已缴加拿大税款抵免 NIIT,但遭国税局拒绝,最终全额缴纳。
2023 年,布鲁耶在联邦索赔法院申请退税,称缴纳 NIIT 构成双重征税且违反加美税收协定。法官起初支持其观点,2024 年判决认定协定创设了独立的外国税收抵免以抵消 NIIT。
政府随即上诉,争议焦点转向美国税法典与税收协定的相互作用。虽然加美及法美协定均包含设立外国税收抵免条款,但均有关键限制条件。例如加美协定规定,避免双重征税应“依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并受其限制”。
联邦巡回法院认定,该措辞意在纳入美国国内法限制(即禁止就 NIIT 申请抵免)。因此,法院裁定布鲁耶无权申请抵免,推翻初审判决,确认全额 NIIT 应当缴纳。
Levy Salis LLP 跨境税务规划负责人、加美双执照会计师凯文·南丁格尔对此表示“意外和失望”。尽管法院指出协定起草者理解条款受《税法典》限制,但南丁格尔认为就 NIIT 而言并不准确。
南丁格尔曾作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员参与 NIIT 立法讨论。他表示,当时他曾向国会税收联合委员会及财政部代表询问 NIIT 是否需外国税收抵免,对方回应称从未考虑过此问题。
“事实是,该立法在年底圣诞假期前仓促通过,因此写得非常粗糙。”南丁格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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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inancial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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