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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税新政的四个方向15个问题

有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税新政的四个方向15个问题 AC国际咨询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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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的文章发出后,后台最集中的疑问分为四类,分别是:谁要交、交多少、怎么申报、要不要改架构以下是AC为15个问题逐一拆解,希望可以给大家有所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 9 月 1 日发布并当日生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再免税,改按 20% 缴纳个税,同时废止 32 年之久的财税字〔1994〕20 号免税条款。
昨天的文章发出后,后台最集中的疑问分为四类,分别是:谁要交、交多少、怎么申报、要不要改架构
以下是 AC 为 15 个问题逐一拆解,希望可以给大家有所参考。出海前,先把问题聊清楚。
1.这项公告改的是什么?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2026 年 9 月 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
其中核心变化就一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过去免税,现在改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20% 个税。
公告当日成文、当日执行,没有过渡期,并同步废止了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
2."32 年免税”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现在取消?
原依据是 1994 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优惠从 1994 年执行到 2026 年 8 月 31 日,正好 32 年。
之所以取消的背景是税制主线从“用税收换投资”转向“公平统一”:2013 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就点名调整这类优惠,2024 年财税改革明确“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更直接的触发点是征管缺口——一些企业先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借分红把境内利润转到境外套用免税。取消它,本质是“补漏”,不是针对外籍投资者本身。
3.“外籍个人”怎么理解?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算吗?
在公告中并未单独定义“外籍个人”,以往口径通常是指持外国国籍、且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无中国住所或居住未满 183 天)。
外籍华人已取得外国国籍,一般属外籍个人;华侨持中国护照,需结合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港澳台居民涉及专门税收安排,口径需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这是当前最需要紧盯的执行口径之一。
4.是不是所有外籍股东都要交这 20%?
并非,关键是看分红从哪一层公司出来
新政征税对象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就是分红主体是境内企业。如果外籍个人直接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分红直接到个人名下,就落入 20%;如果中间隔着境外公司(香港、开曼等)、分红由境外公司派发,个人这层不触发
前提是该外籍个人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若已在中国有住所或居住满 183 天成为居民个人,其境外股息属全球应税所得,仍须在中国申报,可抵免境外已缴税款。
差别不是在国籍,而在持股路径。
5.直接持股怎么算?能举个例子吗?
我们来假设境内公司有 100 万元的可分配利润,外籍个人直接持股。
在 9 月 1 日之前:分红 100 万、个税 0、到手 100 万;9 月 1 日之后:按 20% 缴税 20 万、到手 80 万。
这是受到影响最为直接的一类,税负从 0 升到 20%,税款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
6.通过香港公司持股,要交多少?5% 和 10% 差在哪?
香港公司持股大致的架构是“外籍个人→香港公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企业分红给香港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股息预提,一般 10%;若香港公司直接持股 25% 以上且符合受益所有人等条件,还可依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申请降至 5%。
假设有 100 万利润:享 5% 则预提 5 万、实收 95 万;按 10% 则预提 10 万、实收 90 万。
香港对股息不征税,香港公司再分红给个人,个人到手 95 万或 90 万。个人从香港公司取得股息,不触发新政 20%。
7.通过开曼公司(红筹上市)持股,受影响吗?
红筹架构一般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香港→开曼上市主体→外籍个人”
境内企业分红到香港预提 5% 或 10%;香港到开曼,香港对股息一般不课税;开曼无所得税,开曼分红给个人不再征税
个人从开曼上市主体取得股息,不属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不触发新政 20%
税负集中在境内到香港的预提环节,新政不改变这条路径。
8.VIE 架构分几种情况?
主要是分为两种
第一种,标准 VIE 上市架构,外籍个人持有开曼上市主体,分红路径和红筹架构基本一致,个人从开曼取得,不触发 20%。
第二种情况,未上市 VIE 或早期结构,外籍个人直接持有境内 WFOE 股权,则会直接触发 20%,到手 80 万。
另外需要注意:在 VIE 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公司通常会以服务费、管理费向 WFOE 输送利润,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安排,这一部分是独立于分红的另一层成本,还要另行测算。
9.税款由谁缴?申报时点是什么?
分为两种场景
一是企业代扣代缴: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在支付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
二是企业未扣缴: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申报缴纳;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按通知期限缴纳。
两个时间点不要混淆。
10.9 月 1 日前已宣告、之后才支付的分红,按新规还是旧规?
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未设追溯条款
在原则上,9 月 1 日之后支付股息适用新规,此前已支付的按原政策处理。
至于“宣告时间与支付时间不一致”如何判定,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口径,还是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11.为什么说“对部分外籍个人,实际冲击比表面小”?
因为在此前中国免税时,外籍个人的母国往往会对其全球所得征税;如今中国先征 20%,这笔税在母国通常是可以抵免的,两头相加未必会增加。
所以,真正受到影响最大的是这两类人:
一是来自低税负、或不对境外所得征税地区的外籍个人,20% 是净成本
二是此前把“外籍身份”当作税务规划工具的个人——新政删掉的正是这种“身份红利”。
12.要不要为了避税,赶紧把直接持股改成间接架构?
AC 绝不建议仓促行动,理由主要有三:
其一,新政当天发布当天生效、无过渡期,本身说明清理历史优惠是确定方向
其二,为避税临时搭一层缺乏经济实质的境外公司,很可能被受益所有人认定穿透,反而被调整补税
其三,间接架构同样有预提所得税、经济实质合规、CRS 申报和重组成本。
正确做法是先算账、评估好自身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进行架构调整。
13.新政和 CRS、受益所有人认定有什么关系?
新政管的是“境内企业到外籍个人”的直接分红环节
CRS 是中国与境外税务机关交换居民境外金融账户信息的机制,会让外籍个人通过境外公司间接持股的信息被持续穿透
受益所有人认定则决定中间层能否享受 5% 优惠、会不会被穿透调整。
三者相叠加,想要靠身份和离岸架构避税的空间进一步收窄——这才是间接架构真正的长期成本。
14.上市红筹/VIE 里的外籍股东,为什么说是“假警报”?
这类股东的分红来自境外上市主体(如开曼主体),派息方是境外公司,不直接触发“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本身便就不在新政射程内。
真正要盯的不是 20%,而是三个执行层变量:受益所有人认定趋严、CRS2.0 下的持股穿透、以及 VIE 利润输送的定价合规。
这三个问题不需要新政策推动,也在持续收紧。
15.现在该从哪几件事入手自查?
按顺序做五件事
第一,确认自己持股是直接还是间接,落到“从哪一层拿钱”
第二,直接持股的,核实企业是否已代扣代缴、是否按期申报
第三,间接持股的,检查中间层持股比例、经济实质、受益所有人资料是否齐备
第四,确认是否有 CRS 申报义务
第五,任何大额分红或架构调整前,先请专业税务顾问测算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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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的核心并非是“多交一笔税”,而是“去掉一种身份红利”——外籍身份在境内股息环节的税收价值归零,税制逻辑从“身份导向”转向“资金流向导向”。
对大部分外籍股东来说,最该做的不是急着动结构,而是把“股东从哪一层拿钱”这笔账重新算一遍。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及现行有效税收法规整理,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适用及申报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涉及个案,请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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