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科技公司,出口一批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产品时,因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申报出口,请问这种情况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根据表述,此种情况构成无证出货,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总上,贵司虽曾持有许可证,但逾期未延期导致证件失效,实际出口行为构成无证出货。海关可据此认定贵司违反进出口管制规定。
典型案例:经Z 海关调查,当事人某物流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当事人作为申报单位,代理XXX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Z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高强度铝合金厚板。该批厚板总量为30868 千克,材质为铝合金,极限抗拉 强度超过 460MPa, 厚度超过 75mm, 属于我国出口管制范 围内的两用物项。XXX公司于2026 年 4 月 3 日申领了一 份用于上述货物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编号:XXX), 许可证申领数量为
36198.8 千克。在报关前, XXX公司提供给当事人一份包含上述货物和其他非涉证货物的装箱单、发票。上述高强度铝合金厚板放置在两个集装箱内。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未按照国家关于两用物项需“一批一证”的要求申 报,错误地将上述高强度铝合金厚板分拆成两票报关单向 海关申报,报关单号码分别为XXXXXXX1、XXXXXXX2。编号为XXXXXX1的报关单申报出口高强度铝合金厚板20225 千克,申报许可证号 2
6 -10 -X XXXXX, 已正常放行。编号为XXXXXXX2的报关单申报出口高强度铝合金厚板10643 千克,申报总价 77492 .8 美元,申报许可证号 2 6 -10- XXXXX, 因该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未成功放行,货物价值共计 531461.12 元。以上行为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Z海关综合业务二科提供的报关单资料,的情况说明,XXX公司提供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装箱单、发票、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盖章登记资料、单一窗口的授权界面截屏和物流服务协议,当事人提供的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单一窗口的授权界面截屏和物流服务协议、由XXXX公司制作的关于两用物项管制的培训资料,查问XX笔录等证据为证。涉案企业账户明细清单、公司账簿、涉案企业营业执照、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件使用问题。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十二批。"非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 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核减数量;"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一证一关"制是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 以下罚款,暂停其 6 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申报单位代理XXX公司于2026 年 5 月 26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Z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高强度铝合金厚板。该批厚板总量为30868 千克,材质为铝合金,极限抗拉 强度超过 460MPa, 厚度超过 75mm, 属于我国出口管制范 围内的两用物项。XXX公司于2026 年 4 月 3 日申领了一 份用于上述货物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编号:XXX), 许可证申领数量为 36198.8 千克。在报关前, XXX公司提供给当事人一份包含上述货物和其他非涉证货物的装箱单、发票。上述高强度铝合金厚板放置在两个集装箱内。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未按照国家关于两用物项需“一批一证”的要求申 报,错误地将上述高强度铝合金厚板分拆成两票报关单向 海关申报,报关单号码分别为XXXXXXX1、XXXXXXX2。编号为XXXXXX1的报关单申报出口高强度铝合金厚板20225 千克,申报许可证号 2
6 -10 -X XXXXX, 已正常放行。编号为XXXXXXX2的报关单申报出口高强度铝合金厚板10643 千克,申报总价 77492 .8 美元,申报许可证号 2 6 -10- XXXXX, 因该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未成功放行,货物价值共计531461.12 元。当事人以上行为构成违法。
综合上述,当事人未按照“一批一证”的规定申报出口两用物项 的行为违反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 款之规定,影响国家对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Z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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