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7 号),确立了中国境外投资监管的整体框架,并于同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8 月 21 日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对现行 2017 年版管理办法进行重大修订。
ODI 新规八大核心变化解读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主要涵盖以下八个关键方面:
- 个人投资纳入监管:明确将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投资活动纳入监管体系。规定个人投资者的 ODI 备案机关为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 取消再投资金额门槛:境外再投资报告不再设置 3 亿美元门槛。所有非敏感类境外再投资(含返程投资),均须在实施前 20 个工作日向发改部门提交报告。
- 强化国家安全审查:新增安全审查机制,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与处分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 增设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对于中方投资额达 1 亿美元及以上,或涉及外交关系的重大项目,要求在开展对外承诺、签署协议等重要前期工作至少 10 个工作日前,提交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 建立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若发生外方强制要求提供技术数据、威胁资产安全等重大不利情况,投资者须立即向发改部门报告。
-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规定投资者须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发改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
-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令第 837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对违规投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 明确金融投资豁免情形:明确通过 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进行的境外金融投资,原则上不适用 ODI 核准备案;但若因此获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或持股比例达到 10% 整数倍的,仍需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