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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主任收取11.8万“讲课费”:一审认定受贿罪,二审为何改判无罪?

科主任收取11.8万“讲课费”:一审认定受贿罪,二审为何改判无罪? 合规周知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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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2012 年 6 月至 2015 年 2 月,大连某医院内分泌科主任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讲课费”名义收受三家医药公司好处费共计 11.86 万余元,并为其谋利。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谷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某作为领域专家,其授课行为基于学术交流活动,内容主要为理论知识,未承诺或实施为药企谋取特定利益(如提升销量),且收取费用符合市场正常价格,体现了智力成果的等价交换。因此,该行为虽违反医院内部规定,但不具备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最终改判不构成受贿罪。

结合二审裁判观点,医生收取“讲课费”若要排除受贿风险,需严格满足以下关键合规条件:

一、在讲课内容上

讲课内容必须客观、公正且基于科学证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专业性。课程应完全独立于商业利益,严禁涉及对特定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推荐推广,不得将学术讲座异化为产品宣讲会。内容需聚焦医学理论、临床实践及科研进展等学术主题,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授课对象上

授课对象的选择应突破医生所在医疗机构的业务关联范围,避免局限于本院人员或与药品销售直接相关的群体,以防被认定为利益输送。理想的授课对象应聚焦于学术交流与专业培训相关的群体,如其他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学术会议参会者及医学生等,以此凸显讲课行为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确保符合合规要求。

三、在收费标准上

讲课费金额必须合理,严格控制在市场公允价格范围内,确保与实际提供的劳务价值相匹配。费用明显偏高极易引发权钱交易嫌疑。建议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金额。此外,支付方式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正规渠道进行,避免使用现金,以增强支付过程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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