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7:哥伦比亚弃货引发的无单放货纠纷
英达华公司委托海德公司将一批照明设备从中国盐田港运至哥伦比亚布埃纳文图拉港,收货人为哥伦比亚国家电气进口有限公司,运费到付,运输方式为场到场(CY-CY)。货物抵港后,两个集装箱空箱于 2014 年 11 月和 12 月退回上海,但英达华公司仍持有提单且未收回货款,遂起诉海德公司无单放货,要求赔偿货款及运杂费损失。
海德公司抗辩称,货物因在目的港海关保税仓库超期无人提取,被哥伦比亚海关依法作为弃货处理,其并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不应承担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海德公司提交的哥伦比亚税务海关局文件无原件核对且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证据不予采信,判决其构成无单放货,赔偿英达华公司货款损失 93622.3 美元及利息。海德公司不服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了经认证的哥伦比亚官方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涉案货物确因超期无人提货被海关依法弃货,承运人可免除交付责任,遂改判驳回英达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从“钱货两空”的指控到二审反转免责,核心在于域外证据的效力认定。结合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海商法》,此类纠纷有了更清晰的法律标尺,也为国际贸易与航运合规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案例复盘:证据博弈定胜负
一审法院因承运人无法提供经认证的域外证据,判定其承担无单放货责任;二审中,承运人补充了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哥伦比亚海关文件,成功证明货物系被当局依法处置,从而实现免责。这一反转揭示了国际贸易中“风险边界”界定的关键:贸易方试图将商业风险转嫁至运输环节,而货代企业若无法有效举证法定免责事由,便可能被迫为贸易风险买单。
二、新法赋能:为航运纠纷定分止争
2026 年施行的新《海商法》直击行业痛点,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 责任边界更清晰:新法明确承运人“接收”和“交付”货物的法定义务,调整实际承运人定义,使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条件时可享受免责事由,既压实了主体责任,也为货代企业合理规避风险提供了支撑。
2. 无人提货有解法:针对卸货港无人提货难题,新法将相关费用和风险承担主体调整为托运人,并强制承运人履行通知义务,从源头破解“货主失联”导致的货物积压与弃货纠纷。
3. 电子单证合法化:设立电子运输记录专章,确认符合条件的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升单证流转效率的同时,降低了跨境贸易中域外证据的留存与举证难度。
4. 涉外规则更接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我国法律,并优化域外证据采信标准,推动跨境纠纷处理更加规范高效。
三、避坑指南:贸易与货代的实操锦囊
基于本案教训与新法规定,贸易企业与货代公司需重点做好以下合规工作:
对贸易企业:别让贸易风险绑架运输环节
1. 提单管理要从严: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核心凭证,在未收回货款前切勿轻易放弃控制权。同时,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运输相关条款,避免将买方拒付等商业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承运人。
2. 关注货物动态:跨境运输中需全程跟踪货物到港、清关及提货状态。一旦发现收货人失联,应主动与承运人沟通并配合处理无人提货事宜,防止因拖延导致货物被海关强制处置。
3. 留存关键证据:规范保存贸易合同、付款凭证及与承运人的沟通记录。涉及域外纠纷时,应提前了解并遵循证据公证认证规则,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对货代企业:举证合规是核心护城河
4. 证据留存要规范:建立完善的运输全流程证据留存机制,特别是目的港货物处置文件(如海关通知、仓储记录等)。涉及域外证据时,必须严格按法律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确保证据效力。
5. 合同条款要细化: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无人提货、货物弃置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通知义务及费用承担方式,避免纠纷发生时权责不清。
6. 善用法律工具:依托新法对电子运输记录的认可,推广电子提单等数字化单证,提升效率并强化证据支撑。同时,精准界定自身作为实际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厘清责任边界。
结语
海上货物运输不仅是货物的物理位移,更是贸易规则与航运法律的深度交织。新《海商法》的实施构建了更公平、高效的规则框架。无论是贸易企业还是货代公司,唯有敬畏规则、深耕合规,方能在跨境贸易浪潮中行稳致远,避免“钱货两空”的悲剧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