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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中国与挪威新税收协定生效——适用于2027年及以后年度取得的所得

【税收协定】中国与挪威新税收协定生效——适用于2027年及以后年度取得的所得 转让定价人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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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26 年 08 月 31 日
版次:06 

中挪双方对 1986 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协定》于 2023 年 5 月在奥斯陆签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公告(2026 年第 17 号),明确新《协定》自 2026 年 6 月 16 日起生效,适用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以下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对新《协定》关键条款的解读。

关于人的范围

新《协定》第一条第二款引入税收透明体规定。若实体按缔约国一方税法被视为完全或部分透明,且该国将其所得视为居民所得处理,则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关于税种范围

中国方面适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挪威方面适用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以及针对海底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非居民演艺人员报酬等特定税收。

关于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的持续时间标准设定为超过 12 个月。为防止合同拆分避税,《协定》规定反滥用条款:若企业与紧密关联企业在同一或相关工地分段开展活动,且各段累计超过 30 天但单段未超 12 个月,所有时间段应合并计算以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劳务型常设机构判定标准为:通过雇员提供劳务(含咨询),在任何 12 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

关于股息

股息受益所有人若为公司,且在支付日前 365 天内直接持有支付公司至少 25% 资本,预提税税率不超过 5%;其他情况不超过 10%。

关于利息

(一)税率

利息受益所有人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预提税税率不超过 10%。

(二)免税规定

若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央行、主权基金或双方同意的特定金融机构受益所有,或在政府担保下产生,则在来源国免税。

中方免税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社保基金、中投公司及其全资实体、丝路基金及五大行等;挪方包括挪威央行、政府全球养老基金及出口信用担保局等。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预提税税率不超过 10%。范围涵盖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备使用权及技术经验信息等报酬。

关于财产收益

转让股份收益若主要价值(超 50%)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在该另一方征税。

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若转让前 365 天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 25% 资本,可在该另一方征税。

关于近海活动

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勘探开发活动视为通过常设机构营业,但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 30 天的除外。近海运输活动利润仅在居民国征税。

近海活动受雇所得原则上可在活动发生地征税,但若雇主非当地居民且 12 个月内停留不超过 30 天,则仅在居民国征税。近海运输受雇所得仅在居民国征税。

转让近海勘探开发权利、相关财产或主要由上述资产构成价值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可在活动发生地征税。

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

引入“主要目的测试”条款以防止协定滥用。若获取协定优惠是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除非证明符合协定宗旨,否则不予享受优惠待遇。

关于生效执行时间

《协定》已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正式生效,适用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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