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
2026 年第 84 号
三种物质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以下三种物质正式增列入目录(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该成分的药品制剂除外):
- 甲氧依托咪酯
- 乐瑞托咪酯
- 索安非托
进出口申报及海关商品编号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布上述品种供通关申报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需注意,有关商品编号仅涵盖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品类。若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编号范围,企业应当如实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docx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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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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