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31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111 号公告,公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及《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 2017 年第 115 号公告等三部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本文深度解析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管工作的七大核心变化。
检疫处理监管制度的发展演变
2017 年 115 号公告:管理制度确立
2017 年 12 月,原质检总局发布第 115 号公告,构建了对动植物与卫生处理统筹规范、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在保障国门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物安全法施行:法律依据升级
2021 年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施行,作为基础性法律,其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进出境相关对象的生物安全管理要求,为检疫处理监管提供了新的上位法依据和更高要求。
新时代背景:制度修订完善
面对疫情风险复杂严峻、贸易规模持续扩大、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及“放管服”改革深入的四重背景,海关总署出台 111 号公告,标志着进出境检疫处理监管进入新阶段。
新旧对照:七大变化读懂新规要点
变化一:立法体例——从“统筹管理”到“分别规定”
新规对动植物检疫处理进行单独规定,首次明确定义:利用生物、物理、化学方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及相关运输工具、包装物等采取的防疫消毒、除害处理等措施,旨在消除疫病风险,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
变化二:责任体系——突出义务主体责任
明确“义务主体”(货主、代理人、携带人等)概念。处理前需告知海关时间地点;处理后由义务主体提交结果报告;监管中发现问题由义务主体负责整改。责任链条更加清晰。
变化三:方案管理——从“备案”到“审核”
处理方案须经海关审核合格后方可作业。方案内容调整为人、技术指标、药剂、防护用品,更突出技术要求。新增义务主体事前告知义务。
变化四:通知书出具更加系统规范
统一归纳出具通知书情形。新增免签通知书及免交结果报告单的情形,如依法由海关实施的处理,或特定进境车辆在口岸自动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等,简化流程。
变化五:监管方式——过程 + 书面双轨制
明确过程监督(现场或非现场视频)和书面监督两类。列举了粮食熏蒸、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等四类必须实施过程监督的情形。监管评定调整为“过程及规范性综合评价”。
变化六:便利措施——管服并重
部分业务免签通知书及报告单;允许义务主体自行实施非熏蒸消毒类处理,降低成本;认可远程视频等非现场监督方式。
变化七:有效性判定——保障合理预期
明确判定标准:海关在过程监督或书面监督中未发现问题,或完成问题整改的,即判定检疫处理有效。
FOR SAFETY
结语
新规定的施行是落实《生物安全法》、推进国门生物安全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广大进出口企业及义务主体应知悉新规,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
来源:天津海关 12360 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