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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9月1日起 电池消费税新规实施

指引|9月1日起 电池消费税新规实施 宁波税务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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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恢复征收,过渡期适用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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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两个涉及电池消费税的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一个是《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另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根据上述文件,锂离子蓄电池等部分电池产品长达十余年的免税周期结束。宁波市税务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根据最新要求合规申报纳税。


作者/邱凌凌 徐懿钕

来源/中国税务报



新政策设置过渡期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楼璐辉介绍,电池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按照最新政策,电池消费税采用“分品类、分时段阶梯征税+前沿技术定向免税”双层调控框架。其中,分品类、分时段阶梯征税,是指对产业化成熟、市场供给饱和的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五类产品,实行两档过渡税率分步征税,旨在避免短期税负冲击行业企业经营发展。

产业化成熟、市场供给饱和的五类电池产品在过渡期(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内,按照2%的税率征收消费税;2027年9月1日起,按照常态化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光伏电池在过渡期(2027年4月1日—2028年3月31日)内,按照2%的税率征收消费税;2028年4月1日起,按照常态化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集碱性干电池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主要生产无汞锌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和锂原电池三类产品。“本次政策调整后,上述产品均适用过渡期2%的税率。”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俞超英说。

前沿技术定向免税,是指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等处于产业化攻关与规模化落地关键期的前沿储能技术电池,延续免税扶持政策,阶段性免税期为2026年9月1日—2028年12月31日,预留充足技术迭代与产业化周期。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政一科科长龚旺炜提醒,纳税人自产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不缴纳消费税;移送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及其他用途,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出口电池则继续按规定退(免)消费税。基于此,纳税人要分清自己的电池产品类别,准确判断何时征税、按什么税率征税、能否免税,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开票时正确选择编码



1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电池”类编码以“1090413”开头,下面共有6个编码子目,其中电池产品需从“109041301”至“109041305”等五个子目中选择,分别对应原电池及原电池组、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其他电池,切勿选择“109041306”开头的电池零部件编码。部分编码子目项下还有明细小类,纳税人在开票时要根据自己生产销售的电池产品选择对应的商品编码,尤其需注意准确区分电池和非电池产品,免税和征税电池产品。



“编码选择错误,既会产生发票开具不合规问题,又会影响原料已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正常抵扣,还可能导致企业违规享受电池消费税减免优惠,或产生应申报未申报电池消费税的问题。”楼璐辉提醒。


举例来说,假设A电池生产企业2026年9月生产销售征税的锂原电池和免税的燃料电池,在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具体细目,分别选择“锂原电池”编码和“燃料电池”编码,不能选择“电力电子元器件”等非电池产品类编码开具,也不能选择“太阳能电池”等其他电池产品编码。



按规定扣除已纳税额


16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三类扣税凭证分别对应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三种情形。

龚旺炜提醒,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开具日期在2026年9月1日前的,不得作为扣除税额的计算依据。


例如,假设B电池组装企业2026年10月从上游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带有“锂离子蓄电池”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当月,B企业将该批电芯的70%用于连续生产锂离子电池模组,销售生产的锂离子电池模组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20000元,B企业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70%=100000×2%×70%=1400(元)。基于此,当月B企业需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120000×2%-1400=1000(元)。




充分留存资料备查



本次政策调整的一大亮点,是打通了电池消费税连续生产抵扣链条。纳税人在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上游已纳消费税的同时,须按规定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楼璐辉提醒,为准确区分电池原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而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直接销售或对外赠送等不得抵扣情形,纳税人需留存与《电池税款抵扣台账》相匹配的库存台账,详细记录电池原料的库存变动、出入库时间及用途去向,从而准确填报抵扣台账,防范错误抵扣风险。同时,纳税人需针对国内采购、委托加工、进口等不同业务类型,妥善保存用于申报抵扣的法定扣税凭证,并同步归集采购合同、入库单、委托加工合同、原料发出记录、加工收回入库单据、进口业务相关单证等资料,用以佐证购入已完税电池业务的真实性。



在减免税管理方面,龚旺炜告诉记者,根据20号公告规定,对于阶段性享受电池减免和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须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这里所说的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对于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龚旺炜说。



文章来源



讲解涉税知识·剖析税收政策


本文刊登于2026年8月31日《中国税务报》B2版税收实务,更多税收资讯可订阅《中国税务报》财税理论专刊。供稿:高新税务,图片来源网络。编辑:李一园 金佳丽。转载请注明出处: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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