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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课堂来了!商标“撤三”申请人也需要举证吗?

商标小课堂来了!商标“撤三”申请人也需要举证吗? 郑州紫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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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指以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撤三”制度具有清理闲置注册商标的功能,实践中也常被用于排除在先注册商标形成的权利障碍。那么,提出“撤三”申请的一方是否也需要提交证据?

  按照现行规定和申请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证据,但主要是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与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2025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修订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指南,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应当说明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撤销申请受理后,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相较而言,“撤三”申请人在申请阶段承担的主要是调查和说明义务,通过初步调查材料为撤销申请提供相应的事实基础。申请人应当结合被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注册人的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特点,选择适当渠道开展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材料。同时,初步调查证据的证明作用也有一定限度。公开网络渠道未发现商标使用信息,并不能当然说明该商标事实上没有使用,线下交易、许可使用或者特定行业中的商业活动未必会形成公开记录。反之,即使调查中发现一定的使用痕迹,也需要结合使用时间、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主体及使用方式等因素,进一步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撤三”程序中可以认定的商标使用。

  因此,“撤三”申请人并非完全无需举证。按照现行申请要求,其应当围绕被申请商标及商标注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合理、有针对性的调查,并提交能够支持撤销理由的初步调查证据。(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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