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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被评D级、发票额度被调低——以后都能申请行政复议了

纳税信用被评D级、发票额度被调低——以后都能申请行政复议了 江苏宁创财税科技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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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3

2026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现行规则于2010年公布,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这次修订的直接动因是上位法变化——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施行,2026年7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

征求意见稿对原规则承继了26条、修改了74条、新增了32条,共132条。其中一个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幅扩大了。过去哪些事项“三不管”?现在哪些事项可以复议了?

一、过去为什么有“三不管”地带?

现行复议范围只列举了有限的行政行为——征税行为、处罚、许可、发票管理、保全措施等

纳税评估约谈、风险提示、自查补正通知——这些行为你说是检查吧?不算。你说不去理它吧?但又吓得不行。主要是这些行为过去没有被明确认定为行政行为,企业通常无计可施,只能谈判博弈。企业的税务风险并没有真正消除。

二、新增了哪几类可复议事项?

第一,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管行为

新规彰显“税费皆重”工作理念,将税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征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行为纳入复议范围。比如确认社保费缴费人、征收社会保险费范围、适用费率、计费依据、应缴费额、滞纳金等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

以前社保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争议解决路径不清晰。现在明确了——不服社保费征管行为,可以走行政复议通道。

第二,数电票相关行为

将原纸质发票场景下的“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表述,调整为“发票管理行为,包括代开、限制开具、收缴、停止发放、额度确定或者调整等”,与数电票改革相适应

发票赋码、开票额度调整、红字发票处理等全电发票相关行为争议,都有了复议通道

过去发票额度被调低、被限制开票,企业通常只能被动接受。以后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额度调整不合理,可以申请复议了。

第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D级评价、因信用降级导致的联合惩戒(限乘、限贷、限出口退税等),过去只能申诉不能复议

实务中,税务机关曾主张纳税信用评价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或“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已明确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列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新规进一步统一了这一口径——信用评价不再是“一锤定音”。

第四,纳税评估、风险识别等程序性处理决定

纳税评估约谈、风险提示、自查补正通知……这些行为虽然未被明确列为“行政行为”,但新规通过兜底条款将其纳入复议范围。

第五,税务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纳入附带审查

纳税人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执行依据“红头文件”本身与上位法冲突,可一并申请对该行为所依据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第六,设兜底条款

凡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均可申请复议

三、容易忽略的几个点

第一,复议管辖仍是“内部消化”。 依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税务、海关、金融、国安、外汇属于垂直领导机关,不适用政府统一管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全部案件仍在税务系统内复议。

第二,复议取消清税前置,但诉讼仍保留。 这是本次修订最实惠的变化之一。过去申请复议必须先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新规取消了复议阶段的纳税前置门槛。但诉讼阶段仍需缴清税款。

第三,申请时限不变。 仍是在收到文书次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时效错过了,再多理由也进不了复议的门

第四,和解调解范围扩大。 新规依法确立“应调解尽调解”原则,不再将和解调解适用范围限定在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意味着更多税务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

四、相似情况怎么解决?

情况一:纳税信用被降级,感觉不合理

过去只能申诉不能复议,新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了。建议在收到信用评价结果后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同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情况二:发票额度被调低,影响正常经营

新规将“发票管理行为,包括额度确定或者调整等”纳入复议范围。如果认为额度调整不合理,可以据此申请复议。

情况三:收到纳税评估约谈或风险提示,但认为税务机关判断有误

纳税评估、风险识别等程序性处理决定过去属于“三不管”地带,新规通过兜底条款将其纳入复议范围。企业如果觉得税务机关有问题,多了一条化解通道。

如果你对税务行政复议的新规则存在疑问,或正在考虑就某一税务争议事项申请复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可以协助分析争议事项是否属于新规下的复议范围,评估复议路径的可行性,或针对具体争议提供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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