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D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D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北京博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博晟灵活1号私募投资基金”等5只私募基金产品在你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2017年至2024年期间,你营业部通过支付咨询服务费、向经纪人发放提成的方式,向上述机构客户进行返佣。该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