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灰质炎(Poliomyelitis)是《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目录》(国家疾控局、海关总署 2024 年第 2 号公告公布)所列 11 种检疫传染病之一,同时也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 29 种乙类传染病之一,属于法定传染病。
-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是由脊灰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又称“小儿麻痹症”,所致麻痹不可逆,严重危害儿童健康。
-传染源包括病人、隐性感染者和病毒携带者,其中隐性感染和轻症瘫痪型病人是主要传染源。
-传播途径以消化道传播为主,发病早期也可因咽部排毒经飞沫通过口-口途径传播。
-人群对脊灰病毒普遍易感,感染后可获得持久免疫力。潜伏期一般为3~35天,平均5~14 天。
-脊灰是疫苗可预防疾病,接种脊灰疫苗可有效预防脊灰。
我国于 2000 年实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已连续 30 年没有本土的脊髓灰质炎病例"(据国家疾控局 2025 年 4 月 22 日新闻发布会)。目前,防止境外疫情传入是维持无脊灰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近年来,由于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脊髓灰质炎病毒的传播风险持续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海关总署曾于 2024 年、2025 年发布过 2 份防止疫情传入的公告-
-2024 年 9 月 13 日发布第 118 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6 个月。
-2025 年 4 月 15 日发布第 62 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1 年。
2025 年第 62 号公告到期失效后,海关暂时未再延续相关防控措施。
2026 年 8 月 25 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脊髓灰质炎《国际卫生条例》突发事件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声明,宣布脊髓灰质炎病毒的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海关总署于2026 年 9 月 2 日发布第 129 号公告,规定-
-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脊髓灰质炎病例或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四肢疼痛以及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第 129 号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3 日起生效,有效期 1 年。
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