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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原创|《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之三:境外再投资

睿智·原创|《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之三:境外再投资 WITSUS睿智咨询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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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较于 2017 年发布的"11 号令”,新办法首次正式提出并强化了“境外再投资”的监管概念,在申报时点、金额门槛及适用范围上均做出重大调整。

商务部与发改委旧规对比:概念与执行差异

此前,“境外再投资”主要为商务部概念。商务部 2014 年"3 号文”第 25 条规定,企业应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核心特征为:

  • 申报时点:事后报告(完成手续后)。
  • 受理部门:与原 ODI 备案层级一致(商务部或省级商务厅)。
  • 资金来源:依据窗口指导,须源自境外企业的利润或融资所得;若使用境内原始资本,则视为独立 ODI 项目。

相比之下,发改委"11 号令”第 42 条虽涉及类似内容,但未直接使用“境外再投资”术语,仅要求对“大额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进行事前报告。其特征为:

  • 申报时点:事前报告(项目实施前)。
  • 受理部门:统一为国家发改委。
  • 触发门槛:仅限 3 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项目,低于此额度无需申报。
  • 资金来源:未作明确规定。

新规核心变化:全面强化“境外再投资”管控

本次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 2 条明确定义“投资者在境外再投资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并在第 11、14、42、66 条等多处细化管控要求。其中,第 14 条构成了新规的核心框架:

1. 申报时点:严格事前管理

新规要求投资者在实施投资的20 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这延续了"11 号令”的事前监管思路,并进一步量化了时间窗口,杜绝了“先斩后奏”的操作空间。

2. 受理部门:分级管理预期

报告对象为“发展改革部门”,未像"11 号令”那样限定为“国家发改委”。这预示着未来可能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具体细则有待落地明确。

3. 门槛取消:全覆盖监管

这是与旧规最大的不同点。新规不再设置"3 亿美元”的金额门槛,意味着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只要是境外再投资行为,一律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实现了监管全覆盖。

4. 场景扩容:纳入返程投资

新规明确将返程投资纳入“境外再投资”管理范畴。投资者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需参照前述规定提交报告。这一条款填补了以往监管的模糊地带,无论主体是企业、组织还是个人,均受此约束。

总体而言,新版《办法》在“境外再投资”的监管广度、深度及适用场景上均显著升级。待新规正式落地后,企业在跨境架构搭建及资金出境合规方面将面临更严格的实操要求。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咨询建议或办理意见。)

王贯达

睿智咨询创始人兼 CEO

22 年外贸、跨境投资咨询经验

曾主导并参与康方生物、依生生物、路特斯、微创脑科学等多个项目上市前重组中的红筹架构搭建及 ODI 登记工作,服务过上千家企业的外贸和跨境投资事务。


睿智咨询是一家专业的跨境合规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咨询、红筹和 VIE 设计、跨境外债备案、返程投资设计、上市重组、信托及基金服务等业务。参与操作了康方生物、依生生物、路特斯、泛远国际、微创脑科学、先瑞达制药、如祺出行等众多境外 IPO 项目。

联系我们:010-8595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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