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进口消费税新政落地!9 月 1 日起执行,你的产品在应税清单吗?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正式实施。我国自 2015 年起对多数电池产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迎来重大调整。
本次新政核心在于落实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征管,将应税产品与海关商品编号一一对应,统一申报口径。征税环节涵盖出厂、委托加工收回及进口报关阶段,纳税主体为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方及进口经营企业,不直接向终端消费者征收。
应税产品与税率:分步上调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2027 年 9 月 1 日起,上述产品税率上调至 4%。
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按 2% 征收,2028 年 4 月 1 日起调至 4%。
海关总署已公布对应商品编号。以“已装在组件内或组装成块的光伏电池”(税则号列 8541.4300)为例,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对应编号 85414300.10(免税),其他光伏电池对应 85414300.90(应税)。企业进出口申报须严格使用公告附件列明的商品编号。
新技术电池暂免消费税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该政策旨在支持尚未大规模产业化的前沿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在首次申报前取得具备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
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可抵扣
为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购进或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纳税额。
纳税人应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不缴纳消费税;若用于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
企业实操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调整进出口申报系统,确保使用公告附件列明的商品编号;
2. 对照《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和《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梳理产品类别;
3. 拟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提前准备 CMA 检测报告;
4. 规范建立税款抵扣台账。
原财税〔2015〕16 号、财关税〔2015〕4 号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税率详情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税率查询”栏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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