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业务成效显著
多式联运
自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2 号实施以来,福州海关积极推进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试点。半年间,关区共受理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申报 11190 票,应用率达 50.11%,推动港区装载效率提升 15%,为企业降低物流成本 20%。此外,福州海关累计解决企业疑难问题 30 余项,上报优化建议 14 项,持续完善系统功能与业务模式。
多式联运业务常见热点问题解答
多式联运货物场所经营企业
Q1
多式联运放行数据如何查询?
目前,福州海关已升级“物流监控辅助系统”,向对应用户推送关联多式联运货物放行信息及集装箱列表。关区内多式联运货物场所经营企业可通过该系统“放行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Q2
境内运输由同一经营人提供,能否在非海关监管堆场换装?
可以。若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且在铁路联程运输期间经多式联运系统审核通过申请单,可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行换装作业。
多式联运申请单申报企业
Q1
异地开通权限后,福州海关系统能否直接接收数据?
若企业以“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在任一地海关开通数据传输权限,该权限“一地维护,全国通用”,全国海关系统均可接收数据。若以“多式联运代理企业”身份开通,后期需增加适用关区范围的,应向新增关区海关申请调整。
Q2
货物抵达出境地因舱单未核销无法放行,应如何处置?
企业应向出境地海关核实多式联运单与舱单数据对碰情况,切勿擅自修改数据:
1. 若出境物流信息未申报或有误,由传输人或代理企业补充电子数据;
2. 若预配舱单及相关数据未申报或有误,由相关企业处置;
3. 若数据无误但系统未自动核销,可由出境地海关人工触发对碰,实现核注核销。
Q3
代理协议到期,后续物流信息变更由谁负责传输?
需变更代理企业时,应由多式联运申请单传输人向海关发送变更电子数据。代理关系变更后,新代理企业可传输受委托地数据,但须事先开通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
报关企业
Q1
多式联运模式下,“出境关别”应如何填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出境关别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采用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
• 入境口岸:填报多式联运进境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
• 离境口岸:填报多式联运出境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
Q2
非运输途径地的隶属海关能否调取多式联运数据?
不能。不在多式联运申报单轨迹内的隶属海关无法查询到数据。例如,若宁德海关并非该进口多式联运货物的运输途径换装地,则无法查询到相关数据。
来源:福州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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