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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海关发布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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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公告:10 月 1 日起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及海关商品编号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将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此次调整明确排除了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上述成分的药品制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三部门公布了相关品种的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公告强调,所列编号仅涵盖管制商品中的部分类别;若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编号范围,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docx

发布单位: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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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陶永

审校/ 包滢晖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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