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退运免税全国通退,八部门亮剑严打骗税
2026 年,跨境电商行业迎来“退货自由”新篇章。财政部等三部门与海关总署接连出台新政,全面推广 9610 跨关区退货模式,并延续退运商品免征进口税费优惠。然而,在利好政策释放的同时,税务、公安、海关等八部门联合构建的监管网络日益严密。红利与红线并存,出口退税合规之战已全面打响。
一、政策红利:退货无需“原路”,合规可享免税
针对以往跨境电商退货需“原路返回”、耗时费力的痛点,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24 号公告明确,自 4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跨关区退货模式。企业可灵活选择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截至今年 2 月底,该模式已处理跨关区退货 38.13 万票,货值近亿元。
与此同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6 号公告规定,在 1210、9610、9710、9810 监管代码下,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键合规前提:若商品出口时已办理退税,企业在退运时必须先行补缴已退税款,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方可申请免征进口环节税收。此外,滞销退运需提供企业“自我声明”,退货退运需提供平台退货或拒收记录,企业须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八部门联动:典型骗税案例警示
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已建立“零容忍”联合打击机制。近期查处的多起大案显示,监管漏洞已被彻底封堵,违法成本极高:
1.“买单配票”与空壳运作
广州文诺贸易团伙通过套用他人出口信息、成立空壳公司虚构业务,骗取出口退税 2752.41 万元,主犯被判有期徒刑 11 年 6 个月。平潭华闽进出口公司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异地装柜及资金回流等行为,不仅被追缴骗税 136.3 万元,更因不适用退免税政策,被追缴已退税额高达 4996 万元。
2.“低值高报”与虚假结汇
常州凯美瑞公司将低值玉米胚芽粉伪造成中草药提取物出口,并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骗税 415.68 万元,主犯获刑四年至六年九个月不等。中山威奥特案则是典型的“家族式”虚构贸易骗税,涉案金额 1082 万元,相关人员已被提起公诉。
3. 厦门多地连发重拳
厦门税务部门集中曝光格瑞新明、烨灿贸易、安莱特进出口三起骗税案。涉事企业均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票、利用地下钱庄资金回流等手段作案。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并处 1 至 2 倍罚款外,还停止其出口退税资格 2 至 3 年,并将案件全部移送司法机关。
三、法律风险:违规代价沉重
出口退税领域的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与刑事的双重严惩:
首先,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次,骗税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即触犯《刑法》中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从广州、常州、厦门等地的判例看,涉案金额数百万至数千万的主从犯,均被判处四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被查处企业还将面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2 至 3 年”的行政处罚。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这等同于“业务死刑”,叠加多部门联合惩戒,将在融资、海关信用、外汇结算等方面寸步难行。
四、合规建议:守住底线,稳健发展
政策红利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合规则是护城河。面对严监管,跨境电商企业应落实以下措施:
1. 坚守业务真实性
坚决杜绝“买单配票”和虚构贸易。确保物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一致”,保证报关单、收汇凭证、进项发票数据严丝合缝。
2. 规范退运税务处理
遇到退货或滞销,严格遵循 16 号公告要求,执行“先补税、后免税”流程。妥善保留平台退货记录、拒收记录或滞销自我声明,严禁在退运原因和材料上弄虚作假。
3. 警惕资金回流风险
严禁通过地下钱庄或不合规第三方渠道结汇。外汇流水必须与出口报关金额匹配,禁止通过关联方或隐蔽账户进行资金回流。
4. 建立内部税务审查机制
定期排查上游供应商资质,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对异地装柜、供应商产能与采购量严重不符等异常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必要时引入专业税务律师进行合规体检。
涉税法律要点提示
-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退运商品,必须先补缴税款并取得《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方可申请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除追缴税款和罚款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需对退运过程中的“自我声明”或退货记录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偷税、骗税行为将被依法严惩。
- 被查处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将被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2 至 3 年,并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严重影响正常经营与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