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
发布日期:2026 年 9 月 1 日
为进一步规范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征税范围与税率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归类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
二、规范扣缴义务与申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应于支付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完成申报纳税。
若外商投资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取得所得的外籍个人须自行申报,并于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税款。如税务机关下达限期缴纳通知,纳税人应严格按指定期限履行缴税义务。
三、执行时间与旧政废止
本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