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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盘程序中的外国法争议:开曼大法院提供最新指引

清盘程序中的外国法争议:开曼大法院提供最新指引 毅柏律师事务所Appleby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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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篇文章聚焦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 v Hyalroute Communication Group Ltd一案,就其判决进行深度解析。在本案中,Jal

清盘程序中的外国法争议:开曼大法院提供最新指引


本文深度解析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 v Hyalroute Communication Group Ltd一案。该案中,Jalil Asif KC 荣誉法官就“涉及复杂外国法问题时,法院应如何审查债权人清盘呈请”提供了关键指引。本案争议核心涉及中国保险法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将剖析法院裁判逻辑,并为处理跨境争议的实务人士提炼实操建议。


01.


引言


近年来,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频繁探讨“存在争议的清盘呈请”中外国法问题的处理路径。此类案件通常结构相似:准债权人基于受外国法管辖的合同债务申请清盘,债务人则抗辩称该债务存在实质争议,清盘程序并非解决外国法事实争议的适当途径。


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英国Glocin Ltd v Bancibo SE案中,法官认为专家对外国法的实质性分歧足以驳回清盘呈请[3];而开曼群岛Re Primus Investments Fund L.P.案中,法院在深入分析香港法专家意见后颁布了清盘令[4]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 v Hyalroute Communication Group Ltd案正是在此背景下,针对涉及中国法律的代位求偿权争议作出了最新判决。


02. 案件事实


Hyalroute Communication Group Ltd(“公司”)为开曼注册母公司,其柬埔寨子公司(“子公司”)依据三份受中国法管辖的融资协议向中国开发银行(“银行”)贷款[5]。公司为此签署了三份受中国法管辖的担保协议[6]。银行随后向呈请人投保以覆盖风险敞口[6]


2021 年缅甸政变导致子公司违约,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7]。呈请人依保单理赔后,主张依据中国法获得代位求偿权,遂基于担保协议项下未偿余额在开曼对公司提起清盘呈请[9]


03. 开曼大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


公司对呈请人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主张涉案债务已过中国法诉讼时效,且呈请人的法定代位权范围受限。双方提交的中国法专家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核心在于保单性质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


该定性直接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适用[10]。公司主张该条款将代位权限制于主债务人(子公司),排除对担保人(公司)的追偿;呈请人则认为此解读违背商业逻辑[12]


04. 开曼大法院判决


Asif 法官援引英国判例原则指出,清盘程序中法院的核心任务并非评判“哪方外国法证据更优”,而是审查“专家证据是否具有合理可信度,是否足以引发真实且实质性的债务争议”[14]


法官并未直接裁决中国法实体问题,而是认定公司方专家提出的观点(即代位权可能无法延伸至担保人)具有可信度,非属臆想。尽管公司专家来自小型律所,但其论点不能轻易被驳回[15]。鉴于双方在《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解释上存在真实分歧,法院认定本案存在基于实质性理由的真实争议(bona fide dispute),故驳回清盘呈请。


05. 清盘管辖权的边界


Hyalroute案表明,当债务认定依赖存在争议的外国法且有可信专家支持时,清盘管辖权将受到局限。对于非普通法系的外国法(如中国法),因缺乏“相似性推定”且法官审查空间有限,这种局限性尤为显著[17]


相比之下,在涉及香港法的Re Primus案中,因开曼法官熟悉该法域且可适用相似性推定,法院更深入地审查了实体问题并颁令清盘[19][20]。两案差异体现了法院对待不同法域专家证据的审慎态度。


06. 核心启示


  • 外国法问题的挑战:呈请人需评估外国法争议是否明确。若问题模糊且易引发实质性争议(如本案),清盘程序极易被驳回。


  • 呈请策略:提交针锋相对的长篇专家报告可能强化法庭对“争议实质性”的印象,增加清盘难度。


  • 法域差异:若涉及普通法域外国法,法院审查可能更为深入;若涉及大陆法系等非普通法域,法院倾向于保守,避免在简易程序中厘清复杂外国法。


  • 个案审查:案件走向最终取决于外国法证据的具体内容及观点的可信度。


注释


 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 v Hyalroute Communication Group Ltd [2026] CIGC (FSD) 37


[2] Dicey, Morris &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Rule 2.


[3] Glocin Ltd v Bancibo SE [2022] EWHC 1858 (Ch).


[4] Re Primus Investments Fund L.P. (unrep, FSD 76 of 2020).


[5]-[9] 判决书相应段落。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11]-[12] 判决书相应段落。


[13] Angel Group Ltd v British Gas Trading Ltd [2012] EWHC 2702 (Ch).


[14]-[16] 判决书相应段落。


[17] Dicey, Morris & Collins Rule 2(3).


[18] 判决书第 [31] 段。


[19]-[21] 相关判例及实务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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