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跨境圈的财务几乎都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25号公告”刷屏。这份8月27日发布、9月1日即刻施行的文件,核心就是把《增值税法》里此前表述模糊的“非应税交易进项不得抵扣”规则,用正负面清单彻底钉死,终结过去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的自由裁量状态。
注意
不少跨境从业者刚看到“非应税交易”就觉得和自己无关,但实际上,跨境经营里的保险赔付款、海外仓未履约违约金、母公司无偿提供的IT服务、平台发的与销量不挂钩的补贴,全是这项新规直接覆盖的高频场景。
过去这类业务的进项抵扣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全靠财务凭经验判断,如今规则落地,部分此前悬着心的进项可以正常抵扣,也有部分此前默认合规的抵扣行为,往后再操作就会直接踩坑。
25号公告第一条划定的6类可抵扣“绿灯”情形,刚好精准覆盖跨境行业最常见的几类业务。
25号公告第一条划定的6类可抵扣“绿灯”情形,刚好精准覆盖跨境行业最常见的几类业务。
首先是保险赔付:货代丢件、海外仓遇火灾拿到的保险赔款,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当初为海外仓采购货架、物流设备对应的进项发票,过去不少企业怕“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必须转出”,如今新规明确无需再做进项转出,直接正常抵扣即可。
其次是未履约合同违约金:如果上游供应商没法按约定交货,向你方支付的违约赔偿,由于对应的货物交易从头到尾没实际发生,这笔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你方前期为备货租仓库取得的租金专票等相关进项,完全可以正常抵扣,不用做转出。
其中对跨境企业实用性最强的,当属“无偿提供服务(不含金融商品)”的新规:境内母公司给香港运营主体免费做客服系统运维、免费授权商标使用这类场景,在新规则下不再被认定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前期采购服务器、相关软件对应的进项可以正常抵扣,彻底打破了过去“后端不征税、前端进项必须转出”的固化操作逻辑。
最后一类是与销量不挂钩的财政补贴:综试区发的稳岗补贴、不按GMV核算的专项产业补助,这类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对应的相关进项也不用做转出。
针对这部分业务,企业财务可以尽快把这类场景的台账从“进项转出清单”里剥离出来,在9月申报期前完成2026年1-8月已发生相关业务的全面梳理,公告明确允许企业追溯适用新规则调整此前的相关处理。
而公告第二条划定的4类不得抵扣“红灯”情形中,跨境卖家最容易踩坑的是第一项:“销售不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
简单来说,如果你的美国公司独立完成采购、美国仓直接发货给美国消费者,境内主体仅收一笔品牌授权费或配套服务费,一旦这笔授权费最终被认定为属于境外发生的非应税交易,那么境内主体为支撑这块业务采购的海外广告、SaaS系统、咨询服务取得的专票,就存在被认定为“对应非应税交易”、不得抵扣的风险。
这里要特别说明,这项规则不影响跨境出口本身,走9610、9710、9810等模式、适用2026年11号公告退免税体系的常规出口业务不受影响,真正被约束的是部分境内主体仅做境外侧配套业务、却把大量无关境内进项全额抵扣的摆账操作,这类不合规的处理方式往后必须及时调整。其余涉及非上市股权转让中介费、股息分红对应管理费的进项不得抵扣的规则,和普通跨境卖家关联度较低,仅涉及投融资业务的企业需要重点留意。
放在整个跨境经营链路里看,这次新规本质上是把进项抵扣的边界直接和企业的实际利润边界绑定。
举个典型案例:深圳卖家A,香港公司负责前端接单,深圳公司负责采购货物并以9610模式报关出口、正常办理退税,同时深圳公司采购了一套海外仓WMS系统取得专票,免费提供给香港公司使用。在旧规则下,这种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企业要么补缴销项税额,要么把WMS对应的进项做转出,财务始终两头为难。而在25号公告施行后,这类无偿服务被明确为非应税行为、不再视同销售,WMS对应的进项可以留在深圳公司正常抵扣内销销项,只要深圳公司本身有对应的应税业务消化,这部分此前被“锁死”的进项就彻底盘活。
本质上,25号公告并不是鼓励企业违规多抵进项,而是彻底终结了过去“先抵了再说”的粗放操作习惯,要求企业把非应税交易和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按具体业务项目逐一做好标签区分,让跨境行业的进项抵扣从此有了清晰、统一的执行标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