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6年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
(企业赴境外办展支持事项)
已经开始申报!



网络填报时间
2026年9月1日—9月10日18:00
材料提交时间
2026年9月1日—9月11日
该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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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领域
支持境外自办展高质量发展。围绕深圳重点产业布局和重点海外市场,实施“造船出海”计划,支持我市各类社会主体在境外办展。
二、设定依据
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深商务规〔2025〕6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6〕2号)。
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5〕4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或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依法登记,同时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因失信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情形。
3.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获取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获得多项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4.申报单位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未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获得的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需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办展。
2.展会举办地点应为中国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且展览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3.参展企业数量150家(含)以上,且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数量10家(含)以上。
4.申报单位应为展会主办方,即负责策划、组织境外自办展会的单位,且直接向境外专业展馆运营方租赁场地并向参展企业、招展合作方等收取展位费用。如展会由境外注册机构负责落地实施、由境内主体负责申报,则申报单位需为上述境外注册机构的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支持内容:对境外自办展的场租费用给予资助。
支持标准:基准资助比例为展会场租的20%,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展会适当上浮资助标准。
1.对展览净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参展企业数量200家(含)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上浮5%。(展览净面积,是指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总和,赠送展台、公共区域以及主办方展台不在统计之列。)
2.对企业重复参展率20%(含)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上浮5%。(重复参展率,是指非首次展商数量占该展会展商总数的比重。非首次参展的统计范围不包括参加同一品牌展会在其他城市举办的分展、巡展、衍生展。)
3.对深圳市参展企业数量占比20%(含)以上,或境外参展企业数量占比10%(含)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上浮5%。(境外参展企业,是指以境外注册企业或以境外品牌名义参加展览的参展商。)
4.对最近两年内曾在深圳举办2万平方米(含)以上同题材展会的项目(需均由申报单位主办或承办),资助标准上浮35%。(同题材展会,是指以同一行业或细分行业为展览主题,展品范围具有较高重合度的展会。)
符合条件的展会可获得以上一个或多个情形的资助标准上浮。同一展会的资助(包括基准资助及上浮部分)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届。每家单位申请的境外自办展资助项目每年不超过2场。
六、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本事项申请书,并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
项目材料
1.展会场租合同或者展馆委托方合同、发票或相关票据以及银行付款回单;
2.展会总结报告;
3.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会整体照片、参展商等);
4.至少包含150家展商的参展企业名录及企业付费凭证,以及10家(含)以上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数量的参展企业名录及企业付费凭证;
5.授权委托协议(注:由多家主/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展会项目,各单位应协商一致后委托其中一家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6.展会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展会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发表审计意见,内容应包括展览净面积、企业重复参展率等与上浮条件相关数据(申请资助标准上浮须提供);
7.2024或2025年在深圳举办展会的场租合同(申请资助标准上浮第4项须提供)。
以上材料所有页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纸质材料需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按本指南第六条(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企业赴境外办展支持事项”在线填报并打印申请书。在线填报并打印申请书。
八、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10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11日
申报单位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填报并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任何新增或修改申请,请预留充足时间,尽早提交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预约指南:“i深圳”APP。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
咨询电话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755-88107015、0755-88107086(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88102445。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有无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是否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程序时间)。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0755-88107090)。
(三)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四)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五)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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