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与法务合规参考
基于《2020年第10号印花税法》及现行实施规则
法规状态核验日:2026年8月31日
适用对象:在印度尼西亚开展经营、签约、付款及证据管理的企业
使用说明 本报告为中文工作底稿,不构成印尼正式法律意见。中文译本仅供理解,正式申报、合同审查及争议处理应以印尼文官方文本及主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
结论摘要与法规有效性
核心结论 该法确属印度尼西亚印花税基本法,目前仍然有效。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但日常操作还必须结合PMK 78/2024、PP 3/2022及PER-11/PJ/2025,不能只依据2020年法律正文。 |
截至2026年8月31日,印尼官方法规库仍将《2020年第10号印花税法》(UU No. 10 Tahun 2020 tentang Bea Meterai)标注为有效。该法于2020年10月26日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1985年第13号印花税法》。
现行主要配套规范包括:
•PMK 78/2024: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统一规范支付方式、实体印花、电子印花、其他形式印花、事后贴花、代征、缴库和申报,并废止PMK 133/2021、134/2021及151/2021。
•PP 3/2022:规定自然灾害、宗教社会活动、政府或金融政策、国际协定等情形的印花税免税便利。
•PER-11/PJ/2025:配合Coretax系统,规定现行印花税月度申报表及填报要求。
本报告所核对的中文PDF是对UU 10/2020的中文翻译,不是印尼政府发布的官方中文法源,因此只宜作为内部参考。
一、税种基本信息
印尼印花税(Bea Meterai)是中央政府对特定“文书”(Dokumen)征收的税。课税对象是能够作为证据或说明材料使用的书面或电子记录,而不是交易收入、利润或商品本身。
征税单位:原则上每份应税文件征收一次,而非按页数、签字次数或签字人数征税。
文件形式:手写、印刷和电子形式均在范围内,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不能因“无纸化”而排除。
法律功能:贴花是履行税收义务,不等于证明文件内容真实,也不当然决定合同是否有效。
追征时效:原则上,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满5年,税款征收权消灭。
判断起点 先判断“文件性质”,再判断“份数、发生时间和支付方式”。不能只看金额,也不能只看是否使用纸质文件。 |
二、纳税义务人
文件情形 |
法定纳税义务人 |
实务提示 |
单方制作 |
接收文件的一方 |
例如收款证明、声明书等,重点看交付和受益关系。 |
双方或多方制作 |
各方就其收到的文件分别承担 |
合同一式多份时,每份可能分别产生税负。 |
有价证券 |
发行方 |
不适用一般的接收方规则。 |
法院证据 |
提交文件的一方 |
提交前应确认已贴花或完成事后贴花。 |
境外制作、印尼使用 |
从该文件中受益的一方 |
在印尼入账、审计、报告、催收或诉讼均可能构成“使用”。 |
依据:UU 10/2020第9条;PMK 78/2024第5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其中一方实际支付印花税,但内部约定不会改变文件是否属于应税对象,也不会推迟法定纳税时间。
印花税代征人(Pemungut Bea Meterai)与最终纳税义务人不同:代征人负责收取、缴库和申报,但通常不是经济负担的最终承担者。
三、征税范围
根据UU 10/2020第3条,印花税主要适用于为说明民事事件而制作的文件,以及作为法院证据使用的文件。常见应税文件包括:
1、协议、合同、证明、声明及其他类似文件,包括授权书、赠与书、遗嘱及其副本;
2、公证书及其正本、副本和节本;
3、土地契据制作官制作的契据及其副本、节本;
4、股票、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伊斯兰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5、证券交易文件及期货合约交易文件,包括电子交易确认;
6、拍卖记录、拍卖记录原本、正本、副本及节本;
7、金额超过Rp5,000,000,且载明收款或确认债务已全部或部分清偿、抵销的文件;
8、原本不属于应税对象,但后来向法院提交作为证据的文件;
9、在境外制作、后来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实际使用的上述文件。
金额门槛的适用边界
重要 Rp5,000,000门槛只适用于“载明收款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文件。合同、公证书、PPAT契据等属于独立应税类别,即使金额不超过Rp5,000,000,也可能照常征税。 |
不是所有超过Rp5,000,000的发票都自动征税。若发票仅提出付款请求或证明货物交付,未确认已经收款或债务已经结清,则不一定因金额条款而征税;如果其内容同时构成收款确认或清偿确认,则通常属于应税文件。
通常不征税的文件
1、与人员及货物流动直接相关的文件,例如提单、客货运单、送货及收货凭证、寄售发货单及同类文件;
2、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类似教育培训证明;
3、工资、养老金、津贴及其他劳动关系付款收据;
4、国家或地方财政收入凭证、税款收据及同类国家收入凭证;
5、仅供组织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
6、银行存款、余额通知、托管证券记录、存款支付等文件;
7、当票;证券利润、利息或收益分配凭证;
8、印度尼西亚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签发或制作的文件。
上述属于“不课征”范围,与PP 3/2022规定的“原本应税但给予免税便利”是两个不同概念。
四、纳税地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尼印花税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单一线下“纳税地点”。重点在于使用何种支付渠道、文件何时产生税负,以及是否需要主管机关核验。
文件类型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操作节点 |
合同、协议、公证书、PPAT契据 |
文件签署时 |
应在签署环节同步完成贴花或电子印花控制。 |
有价证券、证券及期货交易文件 |
文件制作或系统生成完成时 |
系统自动生成文件时即可能触发,不以人工签名为前提。 |
证明、声明、拍卖文件、收款或清偿凭证 |
交付给文件相对方时 |
重点控制交付或下载节点。 |
法院证据 |
向法院提交时 |
提交前检查是否已缴;必要时办理事后贴花。 |
境外制作的文件 |
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实际使用时 |
入账、审计、监管报告、催收、诉讼或作为附件均可能构成使用。 |
依据:UU 10/2020第8条;PMK 78/2024第4条。
支付和办理渠道
1、纸质文件:使用合法有效、未使用过的实体印花。
2、电子文件:通过电子印花系统加贴电子印花;将实体印花照片粘贴进PDF不等于有效电子印花。
3、特定情形:可以通过税款缴款书(SSP)或等同的税收行政凭证缴纳。
4、事后贴花:由邮政官员或DJP官员核验。邮政官员主要核验实体印花;DJP官员可以处理实体印花、电子印花和SSP。
五、计税依据
印尼印花税不是从价税,通常不存在按交易金额乘以税率的计税基础。其计算单位是“每份应税文件”。
1、同一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自持有一份,通常视为两份应税文件。
2、公证书的正本、副本、节本可能分别构成应税文件。
3、附件是否单独征税,应判断其是否独立构成协议、声明、证明、确认书或其他应税文件;不能一概按页数计算。
4、金额门槛是“超过Rp5,000,000”,恰好Rp5,000,000的收款或清偿凭证不因该金额条款征税。
5、外币金额应按文件制作当日财政部长规定的汇率折算为印尼盾,以判断是否超过门槛。
示例 一份Rp4,000,000的买卖合同仍可能因其属于“协议书”而征税;一张恰好Rp5,000,000且仅确认收款的收据,则不因金额条款征税。 |
六、税率
现行统一税率 每份应税文件Rp10,000。该税率是固定金额,不是交易金额的百分比。 |
UU 10/2020允许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状况、社会收入水平及政策需要,通过政府条例调整Rp5,000,000门槛、通用固定税率,或对特定文件规定不同固定税率。截至本报告核验日,通用税率仍为每份Rp10,000。
七、税收优惠及免税政策
UU 10/2020第22条允许对特定文件给予临时或长期免税便利;PP 3/2022进一步限定了适用范围。免税并非对所有公益、政府或国际交易自动适用,必须满足文件类型、主体资格和用途条件。
1. 自然灾害相关土地或建筑物转让
用于政府土地计划、加速处理和恢复自然灾害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的土地或建筑物权利转让文件,可在经依法确定的灾害应急及恢复期间享受免税。免税期限与相关政府计划实施期限一致。
2. 非商业宗教或社会活动
以宗教捐赠(wakaf)、赠与、遗赠或合资格宗教、社会法人购买方式进行的土地或建筑物转让,可以适用免税。相关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法人资格、政府登记和非营利属性。
3. 政府、货币或金融政策文件
PP 3/2022对部分低金额证券交易文件给予免税,包括:
1、一级市场证券配售确认,金额不超过Rp5,000,000;
2、证券交易所交易确认,金额不超过Rp10,000,000;
3、另类市场组织者完成的证券交易,金额不超过Rp5,000,000;
4、集合投资合同产品申购或赎回确认,金额不超过Rp10,000,000;
5、通过证券众筹服务完成的交易,金额不超过Rp5,000,000。
4. 国际协定及互惠安排
在有效国际协定或互惠原则下,国际组织、外国代表机构及其符合条件的官员,如依所得税法律不属于纳税主体,其相关文件可以享受印花税免税。
留档要求 享受免税时,应保存能够证明文件用途、交易金额、主体资格、政府计划或国际协定适用条件的材料。被指定为代征人的企业,即使文件免税,仍可能需要在月度申报中报告。 |
八、征收管理路径与纳税节点
普通纳税义务人的处理路径
1.识别文件是否属于应税类别;
2.确定共有多少份独立文件,以及各方分别接收多少份;
3.确定签署、制作完成、交付、法院提交或境内使用的发生时间;
4.选择实体印花、电子印花、其他经许可形式或SSP支付;
5.保存印花真实性、唯一代码、付款凭证和事后贴花核验记录。
SSP适用的主要情形
1、通过事后贴花处理超过50份文件。
2、实体印花缺货或无法使用。
3、电子印花系统无法访问或在加贴过程中不响应。
被指定为代征人的企业
DJP可依职权或根据企业申请,将发行或协助发行特定文件的纳税人指定为印花税代征人。正式指定通常自指定决定日期的次月初开始生效。企业不能仅凭自身文件量推定已经具备代征人身份,应以DJP正式指定决定为准。
1、代征:从法定纳税义务人处收取应纳印花税。
2、缴库:每一税期代征的税款最迟于次月15日缴入国库。
3、申报:SPT Masa Bea Meterai最迟于次月15日电子申报。
4、零申报:当月无应代征文件、也无免税文件时,仍须申报。
5、顺延:15日为周六、周日、全国假日、全国统一休假或选举休息日的,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处罚提示 代征人未代征、未足额代征、未缴或未足额缴库的,除补缴税款外,可能被加征相当于未征或未缴金额100%的行政罚款。 |
事后贴花
事后贴花适用于应税但未缴或少缴的文件,以及拟向法院提交且尚未完成印花税处理的证据文件。
1、2021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未缴或少缴文件:补缴应纳税额,并一般加收应纳税额100%的行政罚款。
2、2021年1月1日以前产生、适用旧法的未缴或少缴文件:现行实施规则可能适用200%的行政罚款。
3、仅因后来向法院提交而成为应税证据的文件:按事后贴花时适用的税额缴纳,通常不适用上述100%罚款。
注:事后贴花不是简单补贴一枚印花。根据支付方式,还需要邮政官员或DJP官员核验并加盖事后贴花印章。
九、实操中容易忽略的事项
1.把印花税当作合同生效要件。贴花不等于合同内容必然合法有效;反过来,未贴花也不宜直接认定合同当然无效,但会产生税务和诉讼证据风险。
2.只给合同其中一份贴花。一式多份且各方分别持有时,每份都可能单独征税。
3.把Rp5,000,000门槛套用于所有文件。该门槛只适用于特定收款或债务清偿文件,不适用于所有合同、公证书和PPAT契据。
4.忽略电子文件。电子合同、电子确认书和电子收据同样可能征税;复制电子印花图像或实体印花照片不构成有效缴税。
5.境外合同在印尼入账时未处理。入账、审计、监管报告、索赔、催收或作为附件都可能触发“在印尼使用”。
6.混淆invoice、收据和送货单。应根据文件实际记载内容判断其是付款请求、货物交付证明,还是收款或清偿确认。
7.实体印花使用方式错误。印花应完整粘贴,签名应部分落在纸面、部分落在印花上,并注明签署日期。
8.补贴印花后未办理正式核验。依法需要事后贴花时,还要取得邮政或DJP官员核验。
9.未保存电子印花验证证据。应保存唯一代码、加贴结果、系统日志和付款凭证,防止重复、伪造或无法验证。
10.代征人无业务月份不申报。正式被指定为代征人后,零业务月份仍负有申报义务。
企业内部合规建议
对于在印尼开展经营的企业,建议将印花税控制嵌入合同、付款和电子文件系统,而不是在发生争议时才补救。
1、建立文件分类表:区分合同、公证书、声明、收据、invoice、送货单、境外文件、电子文件和法院证据。
2、在合同审批中增加“文件份数、持有人、印花税承担方、加贴方式和完成时间”字段。
3、将电子印花接口或人工加贴流程设置在文件定稿后、正式交付前,并防止同一电子印花重复使用。
4、对境外合同设置印尼境内首次使用登记,覆盖入账、审计、报告、催收和诉讼场景。
5、如已被指定为代征人,建立月度对账:业务系统文件数量、电子印花数量、免税文件、缴库金额和SPT申报数据应相互勾稽。
6、对历史未贴花文件开展抽样检查,并区分2021年前、2021年后及法院证据文件,以正确判断事后贴花和处罚。
特别提醒: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通常不影响发票或相关文件本身的法律效力,但应及时办理事后贴花并补缴税款,同时可能面临相当于应缴印花税额的行政罚款,还会增加税务检查、司法举证及文件使用过程中的程序性成本。对于依法无须缴纳印花税但已贴花的文件,通常不会产生额外合规风险,但会造成不必要的税费支出。因此,如贵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文件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可基于审慎原则先行贴花,并逐步建立文件分类及印花税判断机制。
主要法规依据
1. 印度尼西亚《2020年第10号印花税法》(UU No. 10 Tahun 2020 tentang Bea Meterai)
2. 财政部长令PMK 78 Tahun 2024 - Ketentuan Pelaksanaan Bea Meterai
3. 政府条例PP No. 3 Tahun 2022 - Pemberian Fasilitas Pembebasan dari Pengenaan Bea Meterai
4. 税务总局PER-11/PJ/2025 - Coretax框架下的印花税等税种申报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