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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未上诉的当事人对一、二审生效裁判均有权申请再审改判!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审理范围不应以二审为限,而应以一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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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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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上诉方是否有权对二审判决维持或改判一审判决的判项申请再审改判?


最高法审监庭回复意见



关于未上诉方对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判项是否有权请求再审改判,其实质是对当事人上诉权与申请再审权以及再审审理范围之间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对此,我们认为:

其一,申请再审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上诉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没有进行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并未将一审生效裁判排除在申请再审对象之外,反而在21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审理。

另外,检察监督程序也可以印证未上诉方具有申请再审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采取的“三加一”的框架路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不服,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经再审审查被裁定驳回后才可以申请检察监督。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规定,除所列特殊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的监督申请。但该条文于2018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专门通知的方式废止,2021年颁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没有规定类似内容。因此,从法律规定分析,不应得出放弃上诉权的当事人无申请再审权的结论

其二,对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限制或排除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限制未上诉方申请再审权的做法是基于法律原则的推导,对于基本诉讼权利而言,这种推导而来的结论值得商榷。

其三,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加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属于通常救济程序,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可直接引起二审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属于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实践中因申请再审而启动再审的概率并不高。因此,当事人放弃上诉,转而通过申请再审来寻求救济是其处分自身程序权利,同时也承受了相应不同的法律效果。

其四,再审审理范围包括当事人对一审判项内容提出再审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应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再审审理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应审理。因此,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定在原审诉讼请求范围,该处“原审”即指一审,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审理范围不以二审为限,而以一审。上述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三规定,对于被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限内提出的再审请求,应一并纳入审理范围,这充分体现了再审终局解纷的理念。如果再审审理范围受限于二审是否上诉主张过,无法对未上诉方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而要再通过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对于确有错误的判项予以纠正,不符合民事诉讼目的和诉讼效率原则。因此,在已经启动再审的情形下,以二审未上诉此来限制再审请求依据不充分。

其五,关于逃避上诉费的问题,应该通过严格执行和完善诉讼费缴纳相关规定予以对接解决。

不可否认,部分当事人放弃上诉后转而申请再审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未经上诉而对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则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这说明当事人未对一审裁判上诉并不构成申请再审的障碍,但实践中对这一规定执行得不够严格,易造成“再审不收费”的误读。

综上,原则上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未上诉方对二审维持或改判一审的生效裁判有权申请再审,当然包括二审部分改判一审,未上诉方对未改判一审判项提出再审请求的情形

再审审理中,尽管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但已查清相关事实,发现一审判项明显错误,且其对错误的一审判项提出了再审请求的,应将该请求纳入再审审理范围,依法再审改判,这也符合诉源治理的精神和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程序空转的民事诉讼司法理念。


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  王朝辉


来源:法答网、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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