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涉中医药网络违规营销宣传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公布两起典型案件:"香港大药房"网店违规营销案和百万粉丝医生违规推荐处方药案。两起案件均利用互联网平台、借中医药名义实施违规营销宣传,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广。通报同时指出,下一步将加大对涉中医药网络违规营销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
一、通报案件
案例一:"香港大药房"网店违规营销案
多家以"香港大药房"名义开设的网店,在京东、拼多多、小红书、抖音、快手等平台销售"透骨膏""无湿丸"等产品,在直播营销中宣称具有缓解疼痛等功效。经查,上述产品系日用品,并非药品,相关店铺在生产地和发货地上也与香港无关联。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处置结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经督促整改,各平台共下架无有效商标注册证及香港品牌店授权的店铺35家、违规商品链接3318个、违规广告342条,拦截违规广告素材460条,并督促平台完善内部合规管控制度。
案例二:百万粉丝医生违规推荐处方药案
微博账号"青蜂侠—Bee"曝光"百万粉丝医生换话术推同一款处方药",披露部分医务人员以健康科普名义,借网络平台违规推荐处方药"排毒清脂颗粒"。经查,该事件涉及多个省份的22个医疗机构、27名医生,违规推荐处方药情况基本属实。涉事医务人员通过更换话术、变换平台账号等方式规避审查,以"健康科普"外壳包装处方药推广行为。
处置结果:相关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逐一核查处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商请网信部门下架所有涉事视频,督促涉事医疗机构全面自查,排查医务人员网络账号运营情况。
二、法律解读
(一)案例一涉及的法律条款
《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中,"透骨膏""无湿丸"作为日用品,其广告宣称"缓解疼痛"等功效,直接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构成违法。
《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若直播间以"健康知识普及"名义包装产品推广,亦构成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日用品冒充药品宣传功效,同时构成虚假宣传。
(二)案例二涉及的法律条款
《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和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涉事医生在短视频平台推荐处方药"排毒清脂颗粒",直接违反此规定。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医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和职业身份推荐处方药,构成利用代言人推荐药品的违法行为。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突出显示风险警示信息,且"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医务人员以科普名义推荐处方药绕过了处方审核和药师指导环节,违反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规定。
三、合规警示
1. 互联网平台合规责任被压实。通报明确要求"压实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案例一中五大平台共下架35家店铺、3318个商品链接,说明平台在入驻审核、内容监测、违规处置等环节存在系统性漏洞。平台企业须完善商家资质审核机制,对日用品冒充药品、"大药房"等暗示性名称的店铺名称加强排查。
2. 医务人员网络科普行为纳入重点监管。案例二涉及22个机构、27名医生,表明医务人员以"健康科普"名义变相推广药品已形成规模化、组织化的灰色产业链。医疗机构须建立医务人员网络账号运营的内部审查制度,排查是否存在以科普名义推广特定药品的行为,对医务人员网络内容发布建立事前审批和事后追溯机制。
3. "中医药名义"成为监管重点领域。通报指出两起案件均"借中医药名义"实施违规营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会同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协同联动机制。2026年5月多部门已联合部署为期一年的专项治理工作,明确严厉打击借中医药名义虚假宣传、直播带货等行为,企业应关注后续可能出台的行业专项细则。
4. 日用品冒充药品的"擦边球"模式被精准打击。案例一揭示了一种典型的违规模式:以"药房"命名店铺暗示药品属性,再销售日用品,并在直播中宣称药品功效。监管部门的查处路径清晰:先核查产品资质(是否为药品),再核查宣传内容(是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最后追溯平台责任。企业销售日用品时,严禁在宣传中使用"缓解疼痛""祛湿"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表述。
5. 处方药网络推广的合规红线。处方药不得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这是《广告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无论以何种名义(科普、测评、经验分享),只要涉及具体处方药的推荐,即构成违法。药企和医疗机构须严格区分"健康科普"与"药品推广"的边界——科普可以讲疾病知识,但不得指向特定处方药产品。
引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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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涉中医药网络违规营销宣传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6年8月31日)。来源:央广网报道,https://www.cnr.cn/2014jkpd/jkjrjd/20260901/t20260901_527800964.shtml -
新华社《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两起涉中医药网络违规营销宣传问题》(2026年9月1日)。来源:中国网,https://big5.china.com.cn/gate/big5/news.china.com.cn/2026-09/01/content_118673705.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现行有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20.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现行有效),第八条。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2022年12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27f2fba302ab48239dfde1a5b5095156.html -
央广网评论《不容违规营销"消费"中医药》(2026年9月3日)。来源:https://www.cnr.cn/mspd/sywzl/20260903/t20260903_5278031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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