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位女士在其年迈母亲生命的最后两年半中承担了照顾责任,并已成功向母亲的遗产主张其所提供照顾的对价。
乌尔苏拉·威尔斯(Ursula Wills,立遗嘱人)于2020年4月去世,其遗嘱将其剩余遗产平均分配给六名在世子女,并指定其长子安德鲁·威尔斯(Andrew Wills,被告)为遗嘱执行人。
从2017年9月直至立遗嘱人去世,她的主要照顾者是长女伯纳黛特·罗杰斯(Bernadette Rogers,原告)。立遗嘱人去世后,原告声称死者生前曾与她达成协议,约定她应因提供照顾而获得报酬,从而构成合同之诉。她还声称,她的兄弟姐妹曾同意她不仅应获得实付费用的报销,还应就她向立遗嘱人提供的照顾获得报酬。
本案因原告在立遗嘱人去世前后所采取的行为而变得复杂——她在此期间从母亲银行账户中取走了约10万英镑,作为其照顾工作的补偿。被告作为遗嘱执行人,声称该行为未经授权,并向警方报案,导致原告被以盗窃罪起诉。原告最终被宣告无罪,但正如审理后续民事诉讼的法官所言,此事造成了“相当紧张的局面”。
随后,原告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就其提供的照顾(包括让立遗嘱人与她同住)获得135,000英镑的补偿。她声称,她本人、她的兄弟姐妹及立遗嘱人之间的共同理解和协议是,她将在适当时候获得费用报销及“合理报酬”(reasonable remuneration)。她提供了大量证词以支持该主张。同时,她还提出了不当得利的替代性请求,理由是因其所提供的照顾,立遗嘱人的遗产在其付出下获得了不当利益。
被告否认了上述大部分主张,仅指出兄弟姐妹之间存在一种默契和共识,即原告的实付费用应得到报销。
最终,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认定立遗嘱人已同意就原告提供的照顾向其支付“合理价格”(reasonable price),尽管双方并未约定具体数额。法院指出:“这显然是一份以合理价格提供服务的合同,立遗嘱人的遗产因此有责任支付该价款。”法院同时认定,遗产无论如何亦应就不当得利对原告承担责任。法院表示:“服务已经提供,欠缺的是支付。若立遗嘱人同意为此支付对价,则其应依据合同承担付款义务”(Rogers v Wills, 2025 EWHC 1367 Ch)。
然而,高等法院并未就遗产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作出具体裁定,而是将这一问题留待二次庭审或(更建议的)调解解决。法院指出:“本案迫切需要调解而非诉讼。在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持下,各方应当能够就遗产对原告的责任金额达成一致。如此一来,便可避免进一步的高昂费用和耗神的庭审程序。”
策划丨田杰
翻译丨秦雨荷
版式 | 郭金萍
校审丨秦雨荷
终审丨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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