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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从免税到20%:一项施行32年的税收优惠正式终结

洞察|从免税到20%:一项施行32年的税收优惠正式终结 中茗汇产业研究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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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聚焦前沿 赋能决策


中茗汇产业研究


202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这份公告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一项自1994年起实施、长达3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从“免税”到“20%”,这不仅仅是一个数字的变化,更是一场涉及外籍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乃至整个跨境资本流动的制度性调整。



公告核心内容:三个要点


要点一:20%税率。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要点二:代扣代缴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要点三:自行申报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执行时间:2026年9月1日起。



历史终结:一项32年的免税政策为何废止?


1994年,为促进改革开放、吸引外商投资,我国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政策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32年过去,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第一,吸引外资的逻辑变了。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指出:“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人才、法治、营商环境等成为外商投资选择的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而不仅仅是税收优惠。”继续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公平税收环境”。

第二,税收“洼地”正在被清理。 8月21日,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将“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消除‘洼地’”,系统梳理适应过去需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停止的要停止,该优化的要及时优化,扭转政策‘碎片化’倾向”。

第三,税收套利漏洞需要堵塞。 在实际运行中,通过变更国籍、改制企业性质等方式套取免税优惠的税收套利行为时有出现。李旭红表示,取消这项免税政策“有利于防范税收漏洞,避免一些投资者通过变换外籍身份来获得税收套利”。



三大产业信号


信号一:外籍股东的实际税负可能不会增加。

这或许是政策调整中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

按照国际税收的基本规则,纳税人按照属人原则负有全球纳税义务,在投资国的投资所得需要回母国纳税。因此,外籍个人在我国的投资所得即使获得了免税,回到其母国仍需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李旭红解释:“该项免税政策取消之后,并不会增加外籍个人的税收负担,因为外籍个人在我国已缴纳的税款汇回母国后仍可获得税收抵免,但主张了我国的税收权益,保障了我国税收避免流失。”

北京大学中国财税研究中心主任刘怡举例说明:某外籍个人2025年在中国取得股息红利所得100万元,按中国税法缴纳20万元。假设该个人在其居民国纳税义务为200万元,为避免双重征税,其居民国允许境外已纳税款进行税收抵免,这20万元可以在其居民国应纳税款中减除。

税收权益的归属发生了变化——从“中国让渡”变成了“中国主张” 。

信号二:对外资来华投资的实际影响有限。

刘怡认为,2025年中国GDP已突破140万亿元,拥有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和完整的产业链。外资在中国投资的决策“已从税收减免,转向对超大规模市场、完善的产业体系、健全的基础设施、优质的劳动力资源、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换言之,当中国的市场体量和产业链深度足以成为吸引外资的“硬核”因素时,税收优惠的边际作用正在递减。

信号三: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制度性推进。

从财政部副部长的表态到此次公告的发布,清晰的脉络已经浮现:中国正在系统性地清理历史遗留的税收“洼地”,推进税制公平统一。消除外籍个人与境内个人在股息红利所得上的税收差异,正是这一制度性推进的具体落地。



谁来缴?怎么缴?两张表格说清楚


扣缴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

事项            具体要求

扣缴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外商投资企业

扣缴时点     支付股息红利时

申报时限     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

纳税人:外籍个人

情形               申报要求

企业已扣缴    无需自行申报

企业未扣缴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   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结语


一项施行了3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26年9月1日画上了句号。

从1994年的“暂免征收”,到2026年的“适用20%税率”——这不是政策的倒退,而是中国从“招商引资”走向“选商选资”、从“政策洼地”走向“制度高地”的必然选择。

正如专家所言,当中国的市场规模、产业体系、基础设施和营商环境足以成为吸引外资的“硬核”因素时,税收优惠的边际作用正在递减。而税收公平的推进,恰恰是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石。

对于外籍投资者而言,20%的税率不会增加实际税负——税收抵免机制确保了这一点。但对于中国的税收权益而言,这笔税款从“让渡”变成了“主张”。

一项免税政策的终结,正是一个公平税收时代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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