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欧盟委员会对外发布《CBAM 第三国已支付碳价规则》实施条例草案,这份文件一经发布,市场的焦点大多集中在10% 国际碳信用抵扣上限这个数字上。
但如果只盯着 10% 这个比例,很容易忽略草案文本中一条影响未来数年全球碳贸易格局的核心变化:欧盟首次在 CBAM 体系中,给《巴黎协定》第六条框架下的合规碳信用打开了抵扣通道。 这并非简单多了一项省钱工具,而是代表欧盟对 “什么才算有效碳成本” 的认定逻辑发生重要调整。
对于大量钢铁、铝、水泥、化肥等对欧出口制造企业,理解这套底层规则变化,比单纯算能省多少碳关税更加重要。本文基于欧盟公开草案文件,结合国内全国碳市场、CCER 最新政策进展,拆解规则变化、现实边界、CCER 的潜在路径,以及出口工厂当下可以落地的应对思路。
一、底层逻辑转变:什么样的碳信用,才被 CBAM 认可?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欧盟对各类碳信用的态度十分保守。在 CBAM 早期过渡期规则内,各类自愿碳信用基本不被承认。欧盟的核心判断逻辑是:普通自愿市场碳信用,属于企业自愿采购行为,不等于生产端已经承担强制性法定碳成本,因此不能拿来冲抵 CBAM 缴费义务。
而本次草案带来重要转折,草案第 13 条明确:只有《巴黎协定》6.2、6.4 条授权生成的碳信用,才有资格申请降低 CBAM 缴费义务。 同时草案进一步定义何为 “已经有效支付碳价”:如果碳信用是用于满足本国强制性履约体系义务,则可以视作企业实际承担的碳成本。
简单翻译两层关键信息:
-
❌普通 VCS、GS 这类纯自愿市场碳信用,即便企业花钱购买,现阶段基本无法用于 CBAM 抵扣; -
✅碳信用本身不重要,信用是否服务于本国强制履约体系,才是欧盟判定的核心标尺。
这是整个草案最值得关注的信号,10% 只是配套的使用上限,规则认定逻辑的改变才是真正变量。
补充说明:该草案目前仍处于公众咨询阶段,欧洲议会、理事会还会开展三方磋商,最终正式文本还有调整可能性,不能直接当作已经落地执行的法律。
二、读懂 10% 上限:不是福利,是有限的补充通道
草案设置硬性约束:来自境外的第六条国际碳信用,抵扣上限最高不超过对应核实排放量的 10%,超出部分欧盟不予承认,视作零价值。 很多企业看到 10% 会直接解读成 “可以用碳信用省一成碳关税”,这里需要厘清两点现实约束:
- 10% 的上限仅针对国际转移而来的第六条信用;如果是本国强制 ETS 体系内部使用的国内碳信用,草案并没有叠加额外比例限制,遵循来源国自身规则即可。
-
欧盟设置 10% 上限的政策本意,并不鼓励企业靠外购海外碳信用 “花钱买豁免”,核心导向依旧是:生产端优先开展本地实际减排,国际碳信用只能作为有限补充手段。
从对比来看,欧盟本土 ETS 体系对于外来国际碳信用的管控同样严格,这次给出来的 10%,属于有限度放开,不等于大规模开放碳信用对冲窗口。企业不宜过度期待依靠碳信用彻底解决 CBAM 成本压力。
三、CCER 距离 CBAM 抵扣,还差哪几步?
国内很多出口企业第一时间会提出疑问:重启后的 CCER,未来能不能拿来抵扣欧盟 CBAM?答案:现阶段还不能直接拿来抵扣,但制度层面已经出现衔接的可能性,中间仍有几道关键门槛需要跨越。
先看国内最新政策进展: 2026 年 7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征求意见稿,明确允许 2024‑01‑22 之后登记的 CCER,用于国内控排企业完成 2026 年度配额清缴义务。同时中碳登也对外发布 CCER 抵销配额清缴完整操作流程指南。
这意味着,CCER 已经正式成为中国全国碳市场强制履约的合法工具,完成了从纯自愿工具向国内履约资产的身份转变。而这恰恰是欧盟草案给出的核心准入条件之一。
但距离 CBAM 可用,还有两道绕不开的关卡:
- 完成《巴黎协定》第六条对应的国际授权、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流程。
CCER 目前主要用于国内企业清缴履约,尚未走 6.2/6.4 国际转移核算流程;只有完成这套国际层面转换之后,才具备成为 CBAM 认可资产的基础条件。 - 中欧双方后续政策对接确认。
四、供应链碳成本正在迎来重新定价
这套规则变化带来的影响,已经超出 “抵扣碳关税” 本身,会重塑整条高碳产业链的碳成本传导逻辑。
过往大部分出口工厂看待 CBAM,思考的问题是 “我要交多少碳关税,怎么少交钱”。 而新规则释放出的长期信号是:未来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证明你在国内已经实实在在付出的强制碳成本,可以被欧盟体系识别、认可、折算抵扣。
举一个现实的供应链场景: 国内上游钢铁、铝业控排企业,使用配额或者合规 CCER 完成国内 ETS 履约,这部分已经付出的碳成本,会体现在原材料报价当中。下游成品出口企业,如果可以完整留存上游工厂履约凭证、碳核算台账,未来在申报 CBAM 的时候,就有机会把上游已经缴纳的合规碳成本,申请做相应抵扣。
这就带来一个非常现实的转变: 碳资产不再只是控排工厂自己的事情。下游出口企业做供应链管理的时候,需要向上游索要完整可核验的碳履约证明、排放核算材料。碳数据、碳凭证的可追溯、可验证,会变成供应链采购的硬性条件。
过去很多企业碳台账只是为了应付国内检查;未来这套台账将直接关系到海外出口的真金白银成本。
五、出口企业当下可以落地的 4 件事,不要坐等政策落地
既然草案尚未定稿,CCER 对接 CBAM 还需要时间,出口高碳企业现阶段不适合观望等待,可以优先做这几件务实的工作:
- 优先夯实产品本身的实测碳排放核算。
CBAM 体系第一优先级永远是产品真实实测排放数据,拿到实测值,才能避开惩罚性默认因子,这是所有抵扣的基础前提。如果连完整的 MRV 台账都没有,碳信用抵扣更是无从谈起。 - 向上游建立碳凭证收集机制。
采购钢坯、铝棒等高碳前驱体原料时,要求供应商提供配额清缴、CCER 抵销等相关履约证明,分类归档,搭建供应链碳数据档案。不要等到政策落地才临时找上游补资料。 - 区分自愿碳信用和强制履约碳资产,理性采购。
不要被市场炒作误导,不要大批量采购普通自愿碳信用寄希望未来抵扣 CBAM,现阶段该类资产并不被草案认可。 - 持续跟踪草案立法进程。
关注欧委会公开咨询反馈、欧洲议会谈判结果,及时掌握正式条例的最终版本,避免依据草案预判错误规划。
风险提示:草案不等于正式法律,后续文本条款、比例、准入条件都存在修改空间,企业做商业决策不能完全以这份草案作为最终依据。
CBAM 第三国碳价抵扣草案,表面看只是放开了 10% 碳信用抵扣额度,更深层的变革,是欧盟重新定义了 “什么是有效的境外碳成本”。 它给国内 CCER 打开一条中长期的潜在对接通道,但这不代表短期就可以拿来对冲碳关税成本。
对于出口制造企业,与其寄希望未来碳信用的抵扣红利,不如立足当下:把产品实测碳排放算准,把上游供应链碳凭证留存完整,把 MRV 基础台账搭建到位。
未来的 CBAM 竞争,比拼的不只是产品本身,更是整条供应链碳数据的可追溯、可核验能力。政策窗口正在逐步收紧,提前布局,才不会被动等待规则落地。
主营钢铁 / 铝 / 水泥 / 化肥 / 氢能出口欧盟,想要评估自身 CBAM 碳核算现状,评论区留言【CBAM 碳资产评估】,领取一对一合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