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管理相关的PSC检查主要依据《压载水管理公约》及相关导则和指南。以常用的《压载水管理公约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导则》( MEPC.252 ( 67 ) 号决议 ) 和《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手册》( ASIA-PACIFIC PSCmanual Version-1-2025 ) 为例,二者都规定了对船舶压载水管理进行PSC检查的“四步检查法”:第一步为初始检查,侧重证书文书查验,同时确保船上已指定1名经过培训的高级船员来进行压载水管理并负责压载水管理系统操作与记录;第二步为详细检查,侧重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操作检查,确认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了必要操作,以及在型式认可过程中自我监控操作指示器是否通过核验;第三步为取样,当需要依靠指示性分析来确定船舶是否满足公约附则第D-2条中的压载水管理性能标准,或有必要进行详细分析以查明其符合性时,进行取样;第四步为详细分析,应核验船舶所排放的压载水是否符合D-2标准。
在检查过程中,若船舶出现违反公约的情形,港口国监督检察官 ( PSCO ) 可对其采取警告、滞留或驱逐等措施,也可允许该船驶至其他区域排放压载水或进行修理。PSCO应通过专业判断决定是否滞留船舶直至其纠正被认定的缺陷,也可允许缺陷船舶继续航行,但需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造成威胁。
( 一 ) 未按规定操作旁通管路
( 二 ) 旁通管路开关限位传感器故障
( 三 ) 反冲洗滤器的转轴铜套开裂导致滤器脏堵
( 四 ) 氢气浓度检测探头故障
( 一 ) 强化船员的操作规范与培训工作
( 二 ) 强化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 三 ) 强化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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